近日,大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艳红律师,经手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展现了法律对于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曾达成合作协定,原告出资购买被告方 20%的股份。然而,在原告履行完所有款项支付义务后,被告方不仅未移交经营权、召开股东大会,而且在原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的合理要求时未予答复。

郭艳红大理律师事务所方作为原告的代理方,据理力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被告却以原告未提供合理理由,以及原告所持公司与被告方单位构成实质性业务竞争、怀有不正当目的将会损害被告公司利益为由拒绝。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充分的证据展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起 10 日内准备好除财务凭证外的上述所有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

这一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的重视和维护。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监督公司运营的重要权利,不应被轻易剥夺或限制。

郭艳红大理律师事务所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此案例也为类似的股东权益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遵守契约精神,尊重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