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香港和内地实行不同的法律,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也会存在冲突。

如果我在香港和内地都有房,我想立一份遗嘱规定房产的继承人,我需要分别在两地书写吗?如果只在香港对遗嘱进行了公证,遗嘱中对内地房产的处分是否有效呢?

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这一问题。

李某与谢某在内地举办婚礼,长期同居,但从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二人在香港香港定居,生下孩子李小。定居香港后,李某还在广东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5年,李某感觉自己时日无多,就在香港律师、社区干事的见证下,立下遗嘱:本人将本人名下的全部财产赠与儿子李小,本人以香港为永久居留地,本遗嘱系应根据香港法律处理,本人指定儿子李小为本人的遗嘱执行人。五年后,李某在香港去世。李小已经申请并成功获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遗嘱认证、中国司法部的公证证明。

但在申请把广东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时,该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有内地法院判决作为依据,因此李小只能向内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可以依据遗嘱继承房屋。但就在这时,李小的母亲谢某却认为,广东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小不能全部继承,只能继承他爸爸的份额(也就是50%),剩下50%份额属于自己。

法院最终判决李小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全部房屋份额。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香港遗嘱对内地房产的处分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遗嘱效力的判断是适用香港法律还是内地法律。本案中,李某、谢某、李小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经常居所地也都在香港,因此就遗嘱效力发生的纠纷,应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李某立遗嘱的时间是2015年,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生效,因此,这个法律就成为了判定本案遗嘱合法有效性的法律依据。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在审理涉外遗嘱效力的案件时,具体适用的法律是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在本案中,立遗嘱人黄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居住,因此应当按香港法律的相关规定,判断其遗嘱是否有效。

因此,现在李某的遗嘱既律师和社区干事的见证,也有司法部的公证文书,又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认证,遗嘱的内容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不具有违法性。那么该遗嘱在内地也应当是有效的,可以有效处分内地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