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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行驶距离不远,又都是乡里乡亲,于是超员载客了,忽视了安全。”王某懊悔地说。王某因超员载客被会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会宁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自2020年07月开始,王某自驾经营一辆大型客运车辆,从事城乡客运工作。2024年1月1日,王某驾驶客运车辆从始发站会宁县某乡镇载客20人出发,沿固定路线前往终点站会宁县城,沿途行驶过程中,陆续有乘客上车就坐,在核载人员满员的情况下,王某继续搭载乘客,超员载客行驶。

当天下午,王某驾驶客车行至县城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清点,该客车核载乘员37人,实载乘员60人,超过车辆核载人数23人,超载比例达到60%以上。

2024年3月,会宁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至会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会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从事客运业务,搭载乘客人数严重超过核载人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会宁县检察院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驾驶客运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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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超员载人上路,车辆可能存在倾覆等多种危险,不仅会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也可能对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广大驾驶员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杜绝醉驾、超速、超载、超员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切勿图一时方便、贪一时利益,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险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公传发【2015】708号)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客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来源: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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