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泸溪县公安局合水派出所原所长唐某徇私枉法案,对被告人唐某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已收缴的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160000元,由收缴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唐某利用担任合水派出所所长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接受张某等人(已另案处理)的请托打招呼,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不履行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包庇他人在其辖区内多次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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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应该是法治的守护者和法律的践行者,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本案中,唐某身为一线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并从中获取利益,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院提醒,广大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底线,做到为民服务、廉洁奉公。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支持,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法治环境。

来源:龙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曹天宇、向宏扬(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