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崔洪刚受贿一案。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崔洪刚利用担任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泰安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99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崔洪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崔洪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等1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8月消息,崔洪刚被查;今年2月消息,崔洪刚被“双开”。
经查,崔洪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在人事方面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既想当官又想发财,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崔洪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崔洪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崔洪刚,男,汉族,1961年5月生,淄博市临淄区人,198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0月参加工作。
早年,他长期在淄博工作,历任:淄博市委副秘书长,淄博市博山区委书记,淄博市副市长,淄博市委常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
2006年,崔洪刚任济宁市委常委、副市长,2012年任济宁市委副书记,2013年任滨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18年任泰安市委书记,2021年转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后卸任该职,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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