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From :
来 源:澎湃新闻、第一财经等
近期,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彬红牛”)、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陆续发布声明。
2024年7月30日,根据华彬红牛在其平台发布的“”中提到:
2021年,泰国天丝发起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下称“糖酒公司”)的诉讼,意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的诉讼手段阻挠、扰乱中国红牛合作伙伴的合法经营业务。2024年7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初564号)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了泰国天丝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红牛
随后,泰国天丝于7月31日发布声明称“”。
图片来源:天丝集团
其中提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作出的(2021)湘01民初564号(下称“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依法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本案涉嫌程序违法及其它违法行为,天丝集团将基于掌握的线索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馈。
此次被告的糖酒公司是华彬集团在湖南省最大的经销商。糖酒公司自2003年开始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达成合作,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具体到本案,泰国天丝于2021年5月起诉糖酒公司并申请行为保全,长沙中院于当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糖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红牛产品,直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2021年6月15日,糖酒公司不服该保全裁定,向长沙中院提起复议,2023年6月12日,长沙中院驳回其复议申请。泰国天丝强调,目前该行为保全仍然属于生效状态,糖酒公司目前仍然被禁止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自2016年起,“红牛”商标侵权诉讼覆盖了红牛及其渠道商、经销商和供应商等整个产业链。“50年协议书”被认为是“华彬红牛”继续经营和享有商标权益的关键证据,由于“华彬红牛”一度提供的是该协议复印件,被法院认定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该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但是,2022年2月“华彬红牛”找到这份协议的中英文原件后,案件出现转折。
天丝集团称,2021年以来,浙江高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及全国多地法院针对华彬集团及其上下游关联方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一致认定相关被告侵犯天丝集团红牛商标专用权,同时一例判决已生效,累计判赔金额已近6亿元。2024年6月,针对合资公司、华彬工厂的商标侵权诉讼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完成开庭,目前已进入宣判前的最后阶段。
当下,泰国天丝和华彬红牛仍然有大量法律诉讼未决。总体看,双方的诉讼涉及到两类:
一类是商标的权属
一类是红牛公司的控制权
事实上,华彬红牛及其控制的红牛公司早就意识到自身面临的商标风险,其早在2006年前后就曾尝试申请多个红牛相关商标,但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同时,伴随着红牛纷争,整个功能饮料市场也在重新洗牌。
中泰红牛相关司法判决梳理
(2016年-2024年)
2024年7月29日
(2021)湘01 民初564号
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泰国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华彬红牛侵犯其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华彬红牛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彬红牛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2022年12月19日
(2019)粤0391 民初725号
上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第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1995年11月10日四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即只有丙方(“华彬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2022年12月12日
(2021)赣01 民初622号
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均为“华彬红牛”江西省经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昌市龙泉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泰国天丝”所享有的第723201、878072、878073、1219609、1264582、1289559、56082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泰国天丝”经济损失469200元。
2022年10月31日
(2021)辽01 民初3631号
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为“华彬红牛”辽宁省经销商。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泰国天丝”所享有的第723201、878072、1264582、24144331、56082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
2022年5月7日
(2016)粤0106 民初15728号
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工厂)、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华彬红牛”,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前述三方连带赔偿“泰国天丝”经济损失2.19亿元。
2021年12月31日
(2020)浙民初42号
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工厂)、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华彬红牛”,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前述三方连带赔偿“泰国天丝”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21日
(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
(2018)京民初166号
上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对“华彬红牛”有关红牛系列商标权利归属权主张的相关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原判【(2018)京民初166号】中针对“华彬红牛”依法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予支持”的判决结果,并认定了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泰国天丝”的事实。
(判决书原文可点击参看:)
2017年9月19日,“华彬红牛”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第878072、878073、1289559、1264582、5608276、1219609号注册商标及其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归红牛公司所有。后来,“华彬红牛”于2018年8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出具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
2016年10月14日,“华彬红牛”作为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泰国天丝”继续履行1998年在泰国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续签用于第878072、878073、1289559、1264582、723201、5608276号商标进行商标备案登记所需的合同。后来,该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华彬红牛”随后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准予撤诉。
// 1
// 2
// 3
// 4
想了解更多IP内容,敬请关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