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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别人的注册商标推广起来流量上涨嗖嗖的,能否设置成自己网站的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呢?是不是只要没有在自己的网站上标注别人的商标就不构成侵权呢?近日,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引流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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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递

方方公司(化名)长期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研发,在AI技术、通讯基础及应用、企业互联网营销方面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并拥有注册商标。

某日,方方公司员工在某搜索引擎上检索自身商标时,检索结果里居然是圆圆公司(化名)的网站,自家商标怎么会搜出别家网站?如此一来客户还怎么精准找到我们,如果客户因此点进圆圆公司网站,岂不是蹭了我们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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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公司将圆圆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圆圆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搜索引擎中将其注册商标设置为关键词,通过截获其流量攫取商业利益,构成侵权,要求圆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

对于方方公司的诉请,圆圆公司不予认可:“我们不是故意的,这是搜索引擎弹出来的关键词,可能是我们的员工一时疏忽一键勾选才上错了关键词。”同时,圆圆公司辩解道:“我们确实不清楚这个关键词是你们的注册商标,且搜索结果点击进入我们网站后不存在你们的任何标识,不会造成混淆。最关键的是,我们使用你们商标的时间确实很短,实际没有获利,关键词也早已经下线,造成你们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的。”

承办法官梳理、明确争议焦点后,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初步判断圆圆公司侵害了方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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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圆圆公司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方方公司表达了歉意。承办法官抓住案件调解契机,进一步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行为的停止、不良影响的消除、损失的赔偿等达成了一致,由圆圆公司赔偿方方公司各项损失合计8000元。

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容侵犯。广大电商经营者请注意,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提高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得直接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引流。若基于产品需要使用时,需规范发布商品标题,包含自有品牌、信息等。切忌为了引流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品牌关键词或标识,否则将可能涉嫌侵权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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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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