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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仅55天的女儿小洋,被新婚丈夫张某育捅了49刀,残忍杀害。张某育却因患有精神病、自首,仅被法院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检察院也决定不抗诉。

这一结果,对小洋的父母来说,实在难以接受。但这一结果,法院判决正确,检察院决定不抗诉也正确。那么,张某育还有可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吗?

法院认定罪名正确

法院认为,张某育犯有故意杀人罪,认定罪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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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量刑适当

法院认为,张某育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某育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判决张某育死缓的法定理由有两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

经鉴定,张某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育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两个从轻情节,都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从轻啊,为什么张某育就被判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呢?

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规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我国实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张某育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自首两个从轻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院判处其死缓,量刑没有问题。

检察院不抗诉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规定,只有在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检察院才应当抗诉。

如前所述,一审判决没有错误,检察院不抗诉,是正确的。

张某育还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吗?

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本案接下来进入高院死缓复核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若打掉张某育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就可以不核准死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就可能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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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打不掉呢,就一定不能判张某育死刑立即执行了吗?

也不一定。

被告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一定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比如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上海黄一川杀人案。黄一川也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仍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2020年12月3日,黄一川被执行死刑。

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有自首情节,但最终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很多,比如湖北黄石余某斌持斧杀妻案、陕西金汉君杀害弟弟等三人案、湛江黄某南求爱不成杀人案等。

综上所述,张某育被判死缓,法院判决正确,检察院不抗诉正确。但小洋的父母若坚决要求判处张某育死刑立即执行的话,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