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语境中,人们常常将“拆迁”与“征收”两个概念相提并论,甚至有时混用。然而,在法律意义上,这两个词汇有着本质的不同,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所谓的“拆迁”其实更准确地应当理解为“征收”,那么到底有何区别呢,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拆迁"一词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对城市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进行拆除的行为,而“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强制性地收归国有,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

在《民法典》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涉及到居民住房或者集体、个人土地被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等情况时,明确规定了必须经过“征收”程序,而非简单的“拆迁”。这意味着,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时,本质上都是一种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征收行为。

除习惯性称呼外,“征收”一词其实包含拆迁的意思,因为除征回房屋,政府基于土地上的征收继而还要拆除土地上房屋。而从字面上看,“拆”就是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成物等拆除,“迁”就是将土地上原有使用人迁移别处。

那么征收和拆迁都有哪些区别呢?昔日的拆迁并不等于时下的征收,两者其实有本质的区别。

(1)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拆迁彻底分开。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征收条例。区别于公益性征收,非为“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政府行政征收问题,追求的是双方协商。

(2)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实施和补偿主体。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原有拆迁的彻底颠覆。过去,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包括土地储备中心)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其实施拆迁。征收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政府。

(3)政府征收房屋必须履行公示程序。

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公示程序(三次公布、一次公告)。在征收程序方面,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拆迁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强制性要求。

总结来说,“拆迁”只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调整。在法治社会,我们必须认识到并尊重这一基本法律属性,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我们常说的“拆迁”,在法律意义上应视为“征收”。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