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鸣瑞快递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罚款

2024年07月30日,宝鸡市邮政管理局就宝鸡市鸣瑞快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宝鸡市鸣瑞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军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马营镇

品牌:圆通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2024年6月28日,收件人马先生(电话:18609175983)通过宝鸡市12345平台和省局局长信箱反映:其于6月19日20:20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新日石机油,通过圆通快递从上海寄往宝鸡市,快递单号是YT7474248989427,6月22日快递到达后没有给马先生致电也没发送短信直接将快递放置盛世兰亭菜鸟驿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的行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8月6日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8月6日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承办单位:宝鸡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