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研究院

我这边有一个项目,能申请到200万元科技经费。咱们合作,你司帮我们签项目申请的材料,等经费下来后,我们拿50万元买你们的产品。

B公司

可以呀,你给的这个材料要求我们投入资金,我们公司要实际投入资金?

A研究院

资金投入是申请项目的要求,但是并不核实,咱们合同上这么写而已,条款不必太当真。

B公司

好吧。

一年后

B公司

经费不是已经申请下来了吗,之前不是说好了分期购买我们50万元产品吗?合同快过期了。

A研究院

流程有点问题,要不赔偿你们10万元,咱解除合同。

B公司

说好的买50万元产品,不能出尔反尔,不守信用吧!法庭见!

点击空白处看法官怎么说

涉案合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故事梗概

B公司与A研究院原本是合作伙伴。A研究院计划申请涉案项目以获取财政补助200万元,该项目需要有合作方,于是找到了B公司。A研究院称可以拿出部分项目资金购买B公司研发的硬件模块和服务,希望B公司能配合签订合作协议等项目申请需要的文件。B公司明确知道其目的,但为了销售产品,仍然配合操作。

在合作协议中,A研究院承诺购买B公司总额50万元产品,其中25万元在当年年底前支付。然而,经B公司多次催促,A研究院在获得补助后,始终没有按协议约定如期支付25万元,导致合同项目无法继续履行。之后A研究院向B公司提出补偿10万元以解除合同。B公司不接受该提议,见协商无果,便向A研究院发出《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久,B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研究院应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若A研究院无法继续履行,则应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系A研究院与B公司恶意串通,在未向涉案项目投入资金的情况下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申报国家科技经费,购买产品只是对其配合签约谋取私利的承诺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涉案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彭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该案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且涉及国家投入科技经费的合作项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虽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合作协议有效,但法院亦不能仅因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无异议而予以确认,应当对合同效力进行全面主动审查。最终认定涉案合作协议系A研究院与B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系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案中,主观上双方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具体行为来实现非法利益,应认定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因而无效。

该案宣判后,法院及时向行政管理单位提出加强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增强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国家利益受损,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编辑 | 蔡 冰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侯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