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22时15分,于某酒后驾驶豫L1***2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人民东路与阳山路口时,被漯河交警召陵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精测检测,结果为63mg/100ml,于某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查,于某驾驶的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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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称当晚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些酒,因为朋友行动不便,便想着送朋友回家,途中酒驾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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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大队依法对驾驶员于某饮酒后驾车、驾驶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