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食品内加入尚未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等官方禁用名单的人工合成新型化合衍生物,是否属于“危害食品安全”?

如何认定被告人“具有对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类药物衍生物的主观明知性”?

随着食品添加技术的迭代更新,人工合成新类型的各类食品添加剂层出不穷,然而法律有时会有滞后性。如何利用当下法律法规来认定添加人工合成新型化合衍生物的行为及其主观性?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是上海市首例非法添加人工合成新型化合衍生物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洪某长期从事预包装食品领域生产、销售工作。为谋取利益,洪某在明知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原料中含有人工合成新类型那非类成分,服用后人体会出现头晕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然指使肖某、张某等人将其添加到各类壮阳食品中。

2020年7月7日,洪某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百谷素养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继续承揽男性壮阳类食品的代加工业务,并提供给王某进行对外销售。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洪某代王某加工添加有非法那非类成分的压片糖果两批次总计8,000颗,并收取货款人民币9,600元。2021年11月21日和同年1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查获这批压片糖果300余盒,总计2000余颗。

2021年10月,上海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洪某控制的福建省泉州市3处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各类成品、原料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其中牡蛎鹿鞭片、牡蛎人参压片等8种壮阳类食品总计60余万粒(袋),产品金额为25万余元。

随后,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洪某仍然将该原料提供给官某用于生产原料粉、压片糖果、复合饮品、咖啡固体饮料等多种具有壮阳功效的产品,其中部分产品已对外发货。

最终,经审计,被告人洪某参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金额共计70余万元。

▲部分涉案产品

经检测,从被告人洪某、王某处查获的壮阳食品中均含有苯丙代卡巴地那非成分;从官某处查获的洪某提供的原料和该原料生产的壮阳食品中也检出苯丙代卡巴地那非成分。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涉案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系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类药物衍生物,国内外未批准作为药品或原料药生产上市;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在食品中检出,属于非法添加。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那莫西地那非等核心药效一致,具有等同属性和等同危害,食用添加有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相关检测评估证明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自行并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金额达70余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某及辩护人认为,1.洪某在2021年10月29日被上海警方刑拘之前,其生产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理由是:检测出的新物质直至2022年5月组织专家论证后,才被认定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洪某非本领域专家,无法对其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作出专业判断,不具有放任的故意;2.对涉官某这节的犯罪事实,由于洪某此时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取保候审,承认具有主观明知性,但对犯罪金额有异议。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达七十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洪某在与王某、官某的共同犯罪中提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原料,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并对共同犯罪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当庭对涉及官某一节的犯罪事实予以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洪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洪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法官说法

乔淑葳

上铁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一、人工合成新类型那非类衍生物质应当认定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随着食品添加技术的迭代更新,人工合成新类型的各类食品添加剂时有发生,然而法律可能会有滞后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解释》)考虑到这类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故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情形中,规定“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兜底条款。

本案中,被告人洪某非法添加的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系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类药物衍生物。该物目前在国内外均未批准作为药品或原料药生产上市,更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因此苯丙代卡巴地那非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等而言属于初生乍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全案证据、行政机关的认定、专家评估等书证,加之成分检测、毒理鉴定、方法论证等鉴定意见,可以认定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通过对证据的严格把握,既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保证了刑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在常见的“禁止物质”“名单物质”外扩大了刑事打击范围,更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对于食品安全的需求。

二、向食品中添加新型非法物质,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

《食品解释》第九条第(三)项“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就是为了应对食品加工领域不断出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质,更好地保护食品安全。该类物质的危害性是其性质决定的,在其作为非法添加成分进入食品时即对公众产生危害,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有毒、有害的物质”。本案中,被告人洪某辩称,在检测出的新物质认定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前,其非本领域专家,无法对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作出专业判断,不具有主观故意。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洪某作为长期从事该领域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于苯丙代卡巴地那非原料的性质、用途及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有明确的认知;且明知该原料未在现有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还故意进行检测,以此逃避法律规制,妄图证明自己没有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法院认为,洪某的上述行为恰恰证明其对于涉案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物质”具有明知性,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

三、新类型那非类衍生物质对消费者具有极大健康风险

西地那非等那非类药物属于PDE5 抑制剂,患者应当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用药,若服用不当则会产生休克、晕厥、心肌缺血等后果,尤其对身体虚弱者和心血管疾病患者可增加心脏骤停风险。本案中,洪某等人向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系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类药物衍生物,与其他那非等核心药效团一致。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有机构进行了该物质的生物毒性检测试验,在与99.9%纯度的枸橼酸西地那非为对照组的急、慢毒性实验中,涉案的苯丙代卡巴地那非表现出更大的毒性。因此,该类物质无论作为药用成分还是食品原料都应当更慎重。

涉案非法添加的新合成物质,科学界对其的认识尚且停留在分子式、检测方法作用机理等比较粗浅的阶段,而洪某等人生产过程中完全没有遵守食品的加工要求,随意调整添加比例,如果长期服用,对人体的特异性影响、对基础病的干扰、与其他物质在体内是否发生化学反应等情形完全未知,其产生的破坏力和危害性可能远超过以往案件中常见的向“男性”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的非法添加行为,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健康风险。故对于新类型的非法添加物质,更应当严厉打击。

素材提供| 刑庭 乔淑葳

责任编辑| 黄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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