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一名黑车司机拉载一名漂亮的女乘客经过一处偏僻树林时问女乘客:“想和你玩一下行不行?”
女子称:“有什么行不行的,我又不是大姑娘了,你玩你的,别伤着我就行。”
于是黑车司机顺利与女乘客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把女乘客送到了目的地,女乘客还友了地向他挥手道别,哪知道就在他拉载第二个乘客的时候被民警拦了下来。
到了警局他后悔莫及称:“早知道不和你发生性关系了。”同时还辩解:“我问过她的,她说有啥不行的,又不是大姑娘了。”
民警问:“她把你请到这来了,你说她是同意吗?”
(案件来源:警界君,大河报)
案件经过
曾经因为犯抢劫强奸被判无期徒刑的男子胡某出狱后为了谋生,想方设法弄来了一辆私家车干起了黑车司机拉客的营生。
一开始为了能有口饱饭吃没日没夜地拉客,倒也安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加上在监狱待了二十年连女人都没有碰过,那压抑已久的欲望开始蠢蠢欲动。
他也就在出狱不到一年时间,就以趁开黑车拉客之机多次性骚扰女乘客,几个女乘客均没有报警,胡某的胆量逐渐大了起来。
直到案发这一天,他拉到了受害人刘女士,刘女士的美貌让他眼前一亮,更吸引他的是刘女士的大方得体,还对他特别客气。
他发现刘女士还特别健谈,他就像被迷住了一样,一种上找话题与刘女士交谈,刘女士也热情回应,他越说越来敬,甚至把他因坐过牢出来后到处碰壁的事情都说了出来,他说只要别人知道他犯过事,都会对他敬而远之,这让他很不舒服。
刘女士就问他因犯何事能判无期这么严重,他说因抢劫,但隐瞒了强奸这个环节,他看刘女士陷入了短暂的沉默,于是问道:“你会不会看不起坐过牢的人?”
刘女士笑道:“做人要往前看,任何一个能回头的人,靠自己的一双手去生活,都值得尊敬。”
没什么文化的胡某自从出来之后就没有人会对他说这种话,这是对他极大的尊敬和鼓舞,他从后视镜看着刘女士一张一直带着笑的脸,并没有敷衍的意思,他除了激动之外,内心深处竟然突然激出一种难以控制的躁动,那一股力量像要破体而出,让他无法理智起来,他突然像魔怔一样,觉得刘女士分外充满着女性的美,充满着诱惑,这让他难以自持。
刘女士的那句话,他非但没有好好去领悟,却让那压抑已久的欲望无法控制地被激发,他开始失去了理智,当车子到了一处偏僻的树林附近时,他突然停下了车,对刘女士说:“我和你玩玩行不行?”
刘女士错愕,眼里有了恐慌,但是仅有短暂的瞬那,微笑恢复,胡某并未察觉刘女士眼神的变化,看着她依然保持着笑的脸,受到了鼓舞,没开车,回头看着刘女士等她回话,刘女士看着他,再看看窗外,笑道:“有什么行不行的,玩就玩呗,我又不是大姑娘了,你玩你的,别伤着我就行。”
胡某色欲熏心,根本听不出刘女士所说的“别伤着我就行”真正要表达的意思。
他大喜过望,于是下车拉开刘女士那一边的门,让刘女士下来,在树林里找了一处合适的位置,两人在地面上发生性关系,刘女士也在半推半就间随了他的意,事后两人再度回到车上。
得到意外之喜的胡某心满意足地再度上车,他把胡女士安全送到目的地后还想与刘女士保持联系,刘女士就要了他的电话,说一会记得通过他的微信好友,胡某爽快地把电话号码给到了刘女士,刘女士下车后还向他挥手道别。
与刘女士道别后,他还在梦里一样,想着下次什么时候会与刘女士再度相见,他没想到的是刘女士下车后立马就报了警,并提供了胡某的电话信息,车辆信息等。
胡某在接下一个乘客的路上就被民警给抓获,民警称他涉嫌强奸,他才如梦初醒,感觉大事不妙,到了警局,他还见到了刘女士,但现在的刘女士再也不是那一脸笑意曾与他有过肌肤之亲的女子,她现在脸上冷若冰霜,冷冷地看了他一眼,他顿时感觉一股寒气,不由浑身一哆嗦。
他不由懊恼地说道:“我真后悔跟你发生关系了。”
同时他一直在向警方解释,说刘女士当时是同意的,他没有强迫,就是问了一句我能和你玩玩,刘女士却表示玩就玩,又不是大姑娘了,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所以他才与刘女士发生性关系的,她完全同意的,怎么能说是强奸呢?
民警却问他:“她把你请到这来了,你说她是同意吗?”
他顿时话塞。
最终胡某因涉嫌强奸被提起公诉,最终认定构成强奸罪,因其有犯罪前科,加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律评价:
我们暂且不讨论胡某的品行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评价,刘女士从头到尾都没有拒绝过胡某,胡某一开始也像是征求刘女士意见,并且配合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处于胡某的暴力,威胁等手段压制之下,不得不而为之,最终胡某依然会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呢?
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未征得妇女同意,而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责任形式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道在未征求妇女同意的状态之下依然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会造成侵害妇女性自主权的结果发生,并在主观意思上希望并放任此结果发生。
换言之,只要未真正征求到妇女“愿意”的意思表示,依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在这个过程中,不管行为人是采用何种手段达到目的的,均不影响构成强奸罪的定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往往在特殊的场所环境之下均难以取证,在这种情况之下,往往需要从双方的关系,当时所处的环境,以及行为人及受达人的精神状态等等因素进行多维度的调查取证。
一般而言,判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一般是以妇女的反抗为依据。
但是这里的“反抗”不能仅仅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导致行为人体现在肌体上的力量对抗。
更要考虑行为人是否采用了除暴力,威胁,胁迫伤害等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 ,导致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不反抗”的状态之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他手段”与暴力,威胁,胁迫伤害等手段具有同等的强制性质,能在精神上对妇女进行控制,让妇女感觉到威胁的存在,或让妇女已经处于威胁状态之下(如放药,灌酒等),把妇女处于人迹罕见,孤立无援的处境之下。
所以,未征得妇女同意,让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不反抗”的状态之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事实:本案中,刘女士与胡某互不相识,完全就是陌生人,只是顾客的关系,并没有实际性的情感作为基础能在短短几句交谈中就能发展到发生性关系的程度。
虽然刘女士表面上看是完全同意与胡某发生性关系的,但是据刘女士陈述,其是因为得知对方是有抢劫的前科,所以对胡某是惧怕的,同时车子停在人迹迹罕至的场所(偏忆辟树林段),在这特殊的情况之下,作为一名女子,力量上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因此为了避免身体性命受到威胁,不得不假装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并非自己所愿。
换言之,刘女士当时是明知反抗无用手未反抗,虽然已经失去了反抗的前提,但是综合各项因素核实,胡某的行为仍然属于违背刘女士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如何量刑:
强奸罪是重罪,处罚刑期一般都是三年起,虽然胡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情节,并有明显的悔罪,有量刑从轻的情节,但是其加重情节却更为明显。
胡某有抢劫,强奸的前科,并且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结合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
因此,胡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才恢复了自由身,却因为管不住下半身,再度进去了,真是江山易改秉性难迟,希望胡某再出来能真正的洗心革面,真的做回一次人,否则也只能被社会所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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