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刑法全书
2022年8月,一本近600万字的大型刑法工具书横空出世——《注释刑法全书》,是一部内容丰富、卷帙浩繁的中国刑法工具书,可谓刑事立法、司法和案例的集大成者,是按照我国时年现行《刑法》条文体例逐条注释的大型法律专业工具书。
本书由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领衔刘树德副所长、王芳凯博士编纂,从编排体例到注释内容再到装帧设计,被广大读者朋友们所认可和喜爱。一经上市,即形成多次加印。
2024年8月,在读者的呼吁,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更新背景下。一本精益求精的《注释刑法小全书》正式登场。
01
1.权威性。《注释刑法小全书》依旧由陈兴良、刘树德、王芳凯三位法律专家学者领衔编写,内容专业、准确可靠。
2.时效性。本书文献资料收录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根据最新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变化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3.全面性。在《注释刑法全书》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新增的刑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案例等全面补充更新。
4.理论兼实务。本书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别从立法、司法以及学说三个层面逐条呈现注释内容,从而实现理论学说与实务操作的对话与衔接。
5.删繁就简。为凸显快速索引功能,在《注释刑法全书》原有栏目中,删除了【立法理由】与【附属刑法】两个栏目和【参考案例】栏目的说理部分(仅保留裁判要旨或关键词。两书内容互通互补,可根据需要借鉴使用。)
6.小本精装。在装帧设计及印制上,摒弃了常规工具书大全厚的特点,正文采用130mm×185mm的小开本及40克字典纸;并交由南京爱德印刷公司承印,封面采用国外印制《圣经》专用的斯维帕PU皮纹,配合压凹工艺,在轻便易携的同时上尽显精致质感。
7.数据互动。为方便读者查阅和及时更新,本书配备后台数据库“燕大法律智库”,读者可通过电脑端网页或者手机端扫描二维码访问。
8.快速查阅。为方便读者快速查阅使用,本书附有案例索引、主题词索引。
编写说明
基尔希曼(Kirchmann)在其《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这本小书中曾断言:“立法者仅仅修正三个字,整座图书馆即成为废纸堆。”对于任何一本刑法工具书来说,这一经典名言实在是再贴切不过。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活性化立法阶段,伴随着《刑法》文本的修正以及层出不穷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倘若不及时编辑、修正、补充刑法工具书的话,其最终的宿命即便没有沦落成按斤回收买卖的废纸堆,也只会成为一种历史性的文献,这也是编者对《注释刑法全书》重新简编,并同时修正、更新的初衷。
自《注释刑法全书》2022年出版以来,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主要内容如下:
01
《刑法》的修正
刑事立法层面最为重大的变化,莫过于2023年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其对刑法分则中的行贿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等规定作出了若干重要修正,具体包括:
第一,强化行贿罪的惩处力度。从刑法法理来说,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对向犯,无论是行贿行为还是受贿行为,它们所侵害的法益是一样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职务执行的公正性以及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信赖。但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同时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一方面,可能是立法者与司法者有意识决策的产物,因为受贿罪作为一种具有极高犯罪黑数的无被害人犯罪,倘若刑事司法机关无法成功“策反”共犯结构中的一方进而从内部打破贿赂犯罪的坚实堡垒,那么,对贿赂犯罪的打击活动将无可避免地成为一件事倍功半的事情。另一方面,在一些严重行贿的情形中,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行贿人的犯罪成本过低,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这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是政治生态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因此,我国立法者基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法政策,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与刑罚档次,将量刑节点由“五年”修改为“三年”,使其与受贿罪相衔接。现行法下,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被区分为三档,前两档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罪的第三档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行贿罪的第三档法定刑仅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过,由于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十分严格,可以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已经非常接近。此外,为了使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与2021 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相衔接,立法者增设了从重处罚的七种事由。由上可知,我国立法者在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上固然表现出从严查处行贿犯罪以及翻转过往“重受贿、轻行贿”思维定式的坚定立场与态度,但也不能因此就将“受贿行贿一起查”僵化地理解成“受贿行贿同罪同罚”从行贿从宽处罚的规定中也能得出立法者无意于“受贿行贿同罪同罚”。此次修法中有意见提出,删除原第二款关于行贿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但考虑到“贿赂犯罪案件查办特点和保证顺利查处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和整体效果”,立法者最终仍保留该特别规定。对于前述行贿罪处罚规定修正的正确理解应当是,立法者借实体刑法的修正尝试去织密行贿罪的刑事法网。换言之,刑事司法机关不能借助“另案处理”这类人为分案方式,淡化行贿者的犯罪行为人色彩,使其成为追诉受贿犯罪的筹码之一,并最终将是否针对行贿罪提起追诉视受贿案件的追诉情况而定。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仍取决于具体个案中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非受贿罪的处罚情况。
第二,完善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配置。有别于德国等域外立法例,我国刑法在行贿受贿犯罪上采取的是所谓的“非对称性立法”模式,即根据不同的行贿(受贿)对象,将行贿(受贿)犯罪分为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此外,我国立法者还专门针对行贿主体是单位的情形创设了单位行贿罪。乍看之下,此种立法模式似乎叠床架屋,只会徒增条文适用的不必要障碍。立法者之所以维持此种“非对称性立法”模式对非对称性立法模式的反思,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因素所致。但也有学说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可以因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难题,有其合理性。无论如何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修法之前的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相较于一般情形的行贿罪、受贿罪处罚明显更为轻微。例如,修法前单位行贿罪只有一档刑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个人)行贿罪有三档刑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两者相差悬殊,这就导致个别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来规避刑罚处罚,从而导致案件处理上的不平衡。有鉴于此,立法者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档次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从而适应实践中惩治此类犯罪的需求。又如,在立法者修正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法定刑的同时,也相应地将单位受贿罪的刑罚档次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其和行贿罪一样均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节点。另外,立法者还在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了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立法者之所以不考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要是因为对单位行贿罪的对标罪名是单位受贿罪,受贿的法定最高刑一般要比行贿来得重,既然单位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已经是十年有期徒刑,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就不宜再设定为十年有期徒刑。
第三,加强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这一诉求主要立足于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修法之前,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这三类犯罪主要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不适用于民营企业。随着近些年民营企业的发展变化,民营企业中同样存在着“损企肥私”的现象,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不断出现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需要与时俱进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适应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践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在修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可以直接删除相应条文中的“国有”用语,从而实现国企民企平等保护。我国立法者最终认为,虽然国企民企理应受到平等的刑法保护,但考虑到民企相关犯罪的犯罪门槛有别于国企相关犯罪的犯罪门槛(即两者的具体定罪范围和标准有差异,特别是此次修改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规定了“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更好的做法是在现有的国企相关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增订民企相关的犯罪规定。此次民营企业相关犯罪的修正主要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类型的腐败背信犯罪,在修法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立法修正应走得更远一些,或者进一步贯彻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要求,使民营企业权力运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同样被入罪化,或者增设普通的背信罪规定。立法者本着“小步”稳妥推进的原则,最终并未采纳上述意见,但未来是否会继续推进,仍有待日后的深度观察。
02
刑法解释的新增
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增补主要聚焦在刑法分则,特别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等。特别是202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一改过往司法解释极为混乱且相互援引的局面,对相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极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税收犯罪规定更具实务可操作性。
其中,新增的司法解释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等等。
新增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则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1〕2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9号);(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6)《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等等。
03
刑法案例的增补
从指导性案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近两年连续发布了多则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增补了十余则刑法相关的指导性案例。足见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指导性案例发布工作中的良好表现以及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活力。尤值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2月宣告检例第3号、检例第34号指导性案例失效。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宣告刑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失效。从理论上来说,指导性案例的失效或废止也是整个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重要一环,更值得加以研究。此外,在参考案例部分,由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的《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在2023年出版了第三版,不仅新收录了近些年的重要参考案例,还重新编排了裁判要旨的编号,本书在修正过程中也一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为了让刑法工具书的使用更为便捷、友好,《注释刑法小全书》在此次简编过程中做了一定的取舍。
在栏目上,本书保留了【立法沿革】【条文说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与【参考案例】,删除了【立法理由】与【附属刑法】,这两个栏目的割舍主要是基于效率的考量。同时,为凸显本书的快速索引功能,此次《注释刑法小全书》简编还删除了【参考案例】的说理部分,仅保留裁判要旨或关键词,读者如需检索更多信息,请参阅《注释刑法全书》相应内容。
在内容上,本书更新并扩充了自2022年以来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案例等。
在篇幅上,为便于读者携带,本书成品尺寸由《注释刑法全书》的185mm×260mm缩编为130mm×185mm,全书1500多页,300多万字;较《注释刑法全书》减少近1000页,200万字。
自《注释刑法全书》出版以来,我们受到了各方的鼓励与批评,碍于时间与精力等因素,很多想法目前尚未能够贯彻落实,刑法工具书的编纂工作实属不易,可谓是一项“未竟的工作”。基于此,本书中的不当、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学界与实务界同仁批评指正。
编者于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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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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