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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据央视网报道,一个名叫小雨的13岁女孩背着家长,在3个月内,竟然给一名网络主播打赏了46万多元。
据悉,小雨由于受伤,需要在家休养一段时间,期间出于上网课的需求,家长给她配备了手机,学习之余,小雨在某语音直播平台看直播时注意到一位男主播。
随后其与男主播在网上开始频繁互动,随着两人的关系渐渐亲密,主播时不时以“你是唯一能帮助我的人”等话术引导小雨给自己打赏,最终在三个月时间里,小雨打赏给男主播高达46万元。
小雨妈妈发现后,将该直播平台已经该男主播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而直播公司拒绝,并认为小雨已经享受了打赏后的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中男主播通过一些诱导行为,去跟粉丝进行索要充值打赏的行为,是非常不好的示范,平台对主播管理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同时,小雨身为未成年人,对金钱的认知并不明确,监护人应该加强引导。
考虑到这46万大多都是小雨家的医疗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两被告同意退回大部分的打赏款。
近些年随着智能电子设备的不断普及,尤其是疫情时期许多小孩困在家中,接触手机电脑的时间大大增多,打赏主播高额金额以及大额充值游戏等事件层出不穷,其中家长监管固然存在疏忽,但是这种尚不具备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的高额开销是否能有回转余地?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雨作为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进一步明确了这类案件的审理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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