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在市公安局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更大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暨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推进“打防管控建”各项工作,严厉打击治理突出交通违法犯罪,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巡查宣防工作,有效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更好守护人民幸福和安宁。

2024年6月24日至今,全市已有 66 人因再次酒驾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1

曾某

查处时间:2024年7月4日19时38分许。

查处地点:井研县迎宾大道龙家坝大桥路段。

驾驶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无号牌。

检测结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3mg/100mL。

违法情况:曾某曾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醉酒驾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3150元。目前,曾某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 2

唐某某

查处时间:2024年6月28日18时16分许。

查处地点:市中区长青路徐浩大桥路口。

驾驶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无号牌。

检测结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5mg/100mL。

违法情况:唐某某曾于2021年10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日,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唐某某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 3

李某某

查处时间:2024年7月21日13时03分许。

查处地点:夹江县夹青路新场镇卫生院路段。

驾驶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川ZZ***0。

检测结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9mg/100mL。

违法情况:李某某曾于2019年7月、2020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50元。目前,李某某已被送达夹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 4

司某某叶

查处时间:2024年7月3日22时38分许。

查处地点:马边县光明大道200米处。

驾驶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川LQ***1。

检测结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3mg/100mL。

违法情况:司某某叶曾于2016年11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日,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司某某叶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 5

彭某某

查处时间:2024年7月5日20时01分许。

查处地点:五通桥区金粟镇天灵路口处。

驾驶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无号牌。

检测结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41mg/100mL。

违法情况:彭某某曾于2020年4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法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600元。目前,彭某某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 6

李某

查处时间:2024年7月18日13时00分许。

查处地点:五通桥区金粟镇天灵路口处。

驾驶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无号牌。

检测结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5mg/100mL。

违法情况:李某曾于2018年7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法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900元。目前,李某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 7

陈某某

查处时间:2024年6月21日20时38分许。

查处地点:市中区乐青路(玛丽庄园)处。

驾驶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车牌号:无号牌。

检测结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79mg/100mL。

违法情况:陈某某曾于2022年4月、2022年12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日,并处罚款2100元。目前,陈某某已被送达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酒驾、醉驾,危害极大!

酒后驾车极易造成事故

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

近日,云南玉溪,王某夜间醉酒骑电动车行至路口,在惯性作用下被摔飞受伤。

2024年2月11日,武汉绕城高速武汉北收费站,一小车司机醉酒驾车上高速,发生追尾事故后竟逆行逃离,企图肇事逃逸,危害极大。

夏季天气炎热

聚餐聚会、旅游出行增多

乐山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以案为戒,敲响警钟

牢记法律红线,坚守安全底线

自觉抵制交通违法

安全文明出行

携手营造平安稳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持续加力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遵法守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切勿以身试法!

图文编辑 | 刘 冉、胡 荀

审 核 | 苟宣平

签 发 | 王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