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目前有90多万个
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有9万多亿元的集体账面资产
有9亿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那么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哪些亮点?
《三农三人谈》邀请了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何宝玉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专家咨询组专家
肖鹏
做客演播室
为大家深度解读
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哪些亮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那么,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哪些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部法的亮点体现在哪里呢?
何宝玉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国家通过立法,首要目的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益,同时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规则和管理。而且,国家采取各种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这有利于促进乡村的全面振兴,推动现代化农业强国的建设,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农业农村的共同富裕。
首先,这部法律明确了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让农民的权利有了法律依据。其次,该法律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成员在知晓自身权利后,倘若其权利受到侵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能够让农民维护自身权利。所以,这部法律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意义重大。
何宝玉表示, 长期以来,广大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大家都说不清楚。此次法律在第十三条中专门列举了成员的权利,而且罗列得十分详尽。特别是广大农民较为关心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符合条件可取得宅基地的权利,还有当下较为常见的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成员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款的权利,这些权利都规定得非常明确。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确认?如何认定?如果出现争议怎么办?这些问题一直没有清晰的答案。而此次在法律上从制度建设层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这是一个新的亮点。
再者,集体财产如何管理?有了收益后怎么分配?此次法律对此也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到底怎么认定的呢?
肖鹏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既是对成员概念的界定,也是确认成员身份的标准。从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范来看,它确立了法治和自治相结合的成员身份确认基本规则。从法治角度看,第十一条确立了三个考量因素,即户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这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比如, 很多同学上大学时会把户籍转到学校的集体户上,这个时候他 还有没有成员身份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为服役、就学、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的第二款以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成员的取得、退出、丧失等情形。而且考虑到各地情况有差别,第十二条的第五款还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也要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成员大会的法定职权之一。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经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项职权不能由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必须由成员大会来完成成员的确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规则和程序应当载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里面。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治方式对成员的取得和丧失作出具体决定。
那么,如果原来是农村户籍,现在变成城市户口了,或者转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另外一个地方的户口了,这个人还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吗?
肖鹏表示,首先,户籍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复杂多样,原因众多。举个简单的例子,像公务员,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不具备成员身份。也就是说,如果因成为公务员而户籍发生变化,就不可能是成员身份。
再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同一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要么是甲村的,要么是乙村的,但不能既是甲村又是乙村的成员。在不同层级之间,比如组、村、乡镇之间,会出现同一个人具备不同层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
很多人还会有疑问,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他进城打工了,不以集体土地为生活来源,而是以城市打工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那还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何宝玉表示,实践中,农民进城打工一般来说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农民工或农民在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回到家乡还能靠种地维持生活;如果不能种地,还可以把土地出租或交给集体,用所得收益维持生活。
如今,有些农民工进城后也加入了一些社会保障,国家也给农民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保险。但由于国家财力的影响,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与城市还有很大差别,农民单靠这个基本养老保险,从目前情况看还难保障他们的生活,所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在现实情况下还是必须的。通常情况下,不能因为农民进城打工了,就说其不是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为生活保障的。
新生孩子必须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中,像新生人口、收养的孩子,或者因结婚增加的人员,比如娶进媳妇、招来姑爷,这些成员能否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何宝玉指出,新增的成员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认定成员的时候,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认定这部分人为成员,而且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生的孩子必须认定。因为结婚收养的或者政策性移民的,一般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成员,这在实践中通常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最终决定。
三种途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的情况和不同的考量因素,难免会出现对成员身份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那么, 如果对成员身份的认定有争议,应该怎么办?
何宝玉表示,解决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遇到的问题,关键在于法院要确认当事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你对自己的成员身份确认有争议,包括对分配承包地或者分配集体收益有争议, 此次立法统一作出规范 , 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争议有三种途径 :
① 可以首先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县里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由他们调解,若调解达成一致,问题就解决了。
② 可以向县一级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个县里的农业农村部门专门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此次将解决成员身份的争议也纳入了仲裁范围,可以申请仲裁。
③ 调解后不服或者仲裁后不服,或者不太愿意进行仲裁或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一旦得以认定,作为成员应当享有哪些权益?
肖鹏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全面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共计10项,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共益权,第二类是自益权。
共益权是指成员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比如选举、被选举、表决、监督等权利,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的第一项到第四项。
自益权是指成员为个人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比如承包土地、申请分配宅基地、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等权利,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的第五项到第九项。
如果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大家又该怎么办呢?
在解决路径上,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诉讼方面专门强调了成员的撤销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决定,而侵害了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成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请求予以撤销。但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受侵害的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如果不行使这个权利,该权利就消灭了;二是自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及负责人作出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成员未行使这个撤销权,这个时候撤销权也就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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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导|李媛媛
摄像|刘树文 梁贵权 李江杰
编辑、视频剪辑|崔竞旖
主编丨蒋琳
监审丨钟倩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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