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当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呢?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如果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应当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如果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以上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如果被告人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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