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据要素市场"中,商业数据的法律定位和保护机制亟需明确和解决。应该探索一种既稳定又有序,同时又能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但市场主体在实践中面临的数据资产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商业数据的权益频繁受到侵害,而这些权益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确认。应该探索一种既稳定又有序,同时又能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
商业数据权的权利画像
作为一种新兴的战略性资源,数据的新兴权利应当得到现实考量和法律定位。这种新型财产权应超越传统物权法的框架,类似于无体财产权,但不侧重于所有权,而是强调数据的持有、使用和经营。这样的数据权利能够与现行法律兼容,并以财产权的形式融入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我们试图为这个新兴权利进行简单的权利画像描摹:
商业数据权的本质为一种控制权。在法律上,数据是一种财产权,具体体现为对数据的控制、处理能力。相较于传统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资产,具备了非实体性、无消耗性、可加工性、多样性、依托性、价值易变性、多次衍生性、可共享性以及零成本复制性等独特特性。
商业数据使用权展现出以下特征:首先,权利归属于数据的持有人或控制人,且这种持有和控制应当是合法的。例如,个人数据的采集或收集需要得到相关主体的同意。网络用户在平台注册信息时,通常会通过注册协议,同意网络平台在提供免费服务的同时,合法收集和使用其数据。其次,商业数据使用权是一种不完整的财产权。这意味着,该权利受到其他传统权利的约束和限制,与所有权或知识产权有所不同。持有人或控制人不能随意处置其持有或控制的数据集,因为这些数据可能涉及其他主体的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或商业秘密。因此,商业数据的使用和处置不应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建立数据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制定一套合规科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数据产权制度成为首要任务。具体来说,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需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数据产权应被视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它是附着在数据上的一系列排他性权利的集合,旨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关于数据使用的利益关系。与物权相比,数据产权具有非损耗和非"物"上的排他性;与债权相比,现有法律制度未能为商业数据权利提供充分保护;与知识产权相比,数据的采集、汇聚、存储过程不涉及明显的智慧加工,因此解释力有限。由此可见,数据财产权是一种独特的新型民事权利。
第二,数据产权归属应从权能分离的角度确定。在解决数据权利归属问题时,应跳出所有权的传统思维,不纠缠于"数据归谁所有",而是从权能分离的角度确定具体数据权利的归属:数据使用、流通权利应归属于数据的实际控制者,以保障效率;数据所有权应归属于数据的来源者;数据收益权利则应根据数据生产中的贡献度分配给多方主体,并兼顾来源者的权利,以确保公平。
第三,加大科技赋能,建立数据追溯技术驱动的交易平台和保护机制。为确保数据权益的公平分配,可以创建一个数据交易平台,在隐私保护、联邦学习等新兴技术的支持下,根据每个人在数据处理中的贡献进行数据价值链的全流程追溯。这样可以确保数据权益的分配公平,使每个参与者都能获得其应得的权益份额。政府和监管机构应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鼓励数据的公平权益分配,并明确数据交易的分配原则,以确保数据市场的合规性。同时,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也十分必要,当出现数据分配争议时,法院可以审查相关案件,为未来的数据交易提供指引和合理预测,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获得应得的权益。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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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鸿鹭 顾利军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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