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22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条新闻:

近日,网上又爆料称中华儿慈会河南负责人、9958志愿者雷某要求患病孩子的母亲陪睡才给捐款。网友称:“雷某让患病孩子妈妈陪他睡一次,给一点捐款,再睡一次,再给点捐款,直到把患病孩子拖死,把捐款吞了。”,曝光的疑似雷某与患病孩子妈妈的聊天截图中,雷某直言:“爱你,爱你一辈子。”

对此,中华儿慈会工作人员回应:“不清楚此事,要向领导反馈。”河南省民政厅慈善处回应:“正在了解情况和核实。”

二、利益型要挟与强奸罪

由于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核查此事,我们暂且对事情的真实性存疑。

作为一名资深LSP,我们只讨论,假设这种情况查实的话,该慈善机构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短几个字,在司法实践中确是让无数人挠头。

因为强奸罪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作为一般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我们都能理解,对于醉酒、麻醉等其他手段我们也能理解,但是对于“要挟”能否达到“违背妇女意志”的状态从而形成强奸罪的“胁迫”,则要复杂的多。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在现在或将来对妇女造成某种不利或损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奸淫的目的。

因此,“胁迫”的实质是造成恐惧心理,并迫使被害人在其既有利益与性自由之间作出取舍,其后果是对被害人的既有利益造成了侵害,使被害人的现状更加糟糕。

例如,犯罪分子以将妇女的裸照发布上网为要挟,要求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女性由于产生恐惧心理,害怕裸照上网造成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的严重降低,而同意与犯罪分子发生性关系,这里的“要挟”就构成强奸罪的“胁迫”。

再例如,某单位领导以给女员工变更工作岗位、降薪等为要挟,要求女员工与其发生性关系,这里虽然也给女性会造成一定经济利益的损害,但是如果称之为给女性造成严重的恐惧心理,恐怕是难以具有说服力的。所以这种情况,一般很难认定为强奸罪的“胁迫”。

再例如,某单位领导以给女员工提拔、加薪等为理由,“要挟”女员工与其发生性关系,男方是利用其能够为女方提供帮助的地位,让女方在当前不具备的利益的获取与否之间作出选择,并没有对女方的既有利益造成损害。如果女方不获取上述利益,其现状也并不会比当前更为糟糕。于女方而言,获取这些利益仅仅属于“锦上添花”而非“趁火打劫”。因此,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并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胁迫”。

通过解释,我们就理解了强奸罪里“胁迫”的两个基本点:“造成心理恐惧”、“对现有利益造成损失”,这两点需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来看,慈善机构负责人以不给患病孩子发放捐款为“要挟”,要求孩子母亲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一个问题,有没有给孩子母亲造成“心理恐惧”,这需要结合孩子的病情,慈善捐款的实际发放情况等综合考虑,如果孩子的疾病比较严重,已经危及到生命,或者必须在某特定时间段内治疗才有效果等,那这种“要挟”确实会对孩子的母亲造成实质意义上的“心理恐惧”。

第二个问题,有没有造成女方现有利益的可能损失,这个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果这笔捐款已经走完捐助流程,就等发放,但是该负责人以“陪睡”为由“要挟”,那就造成了孩子母亲的“对现有利益造成损失”;如果慈善巨款还处于审核阶段,甚至孩子未必完全符合获得慈善捐款的条件,该负责人以“帮助”为由要求孩子目前“陪睡”,那就属于利益型“要挟”,不属于强奸罪的“胁迫”,即使因此发生了性关系也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三、结语

利益型“要挟”能否构成强奸罪中的“胁迫”,需要考察是否对女方“造成心理恐惧”且“对现有利益造成损失”结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