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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在万众瞩目中,针对“清华毕业生马翔宇实名举报局长贪腐”一事,终于有了结果。苏州市多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对目前的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苏州官方调查认定,2021至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长祝某在多个项目中确实存在内定供应商以及串标的问题,并且在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巡查时,提供了不实材料。因而,祝某被暂停职务,立案审查调查。

最大的意义就是认定了串标围标

网上有些朋友认为,祝某只是被暂停“保护”起来了,但从官方通报的措辞来看,并不是那么回事。

现有的法律、纪律规范其实对于内定供应商、串标围标这样的做法是给出了明确界定的,那就是无论有什么所谓的苦衷,或者操作便利,都一概认定为违法违规。

这类现象在某些工程以及分包项目、咨询服务领域带有一定普遍性,不代表操作方式因此“洗白”变成合规的。难的是谁去查办、谁来反映,并且推动进行性质认定。马翔宇在这件事中的贡献,当然是不容否认的。

有没有被蓄意打压,确实难以确证

马翔宇在苏州官方的调查报告后,表达的态度,既有宽慰,但同时也耐人寻味。

调查组认定,马翔宇举报的其他问题,如“祝某学历造假、马某某遭到蓄意打压、年度考核不公正、不再招清华人等问题”,均不属实。

调查组对于祝某学历的认定,这其实没什么好非议的。只是说,如果祝某毕业院校和专业,如果能够比较清晰地展示出来,有助于平息网友质疑。

“受到蓄意打压”这个确实很难有效证实。无论在所谓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企业、社会组织,如果工作环境中,领导以及同事可以PUA某个人,冷暴力+莫名训斥+无端贬损工作成绩和工作表现,乃至进行擦边球式的人身攻击,既难以留存证据,而且因为零碎分散,不大可能找到证据和证人。

但话要说回来,如果真要很耐心地加以求证,拿出纪委监委、刑警办案的缜密,其实还是捕捉到一些细节的。如果依照马翔宇举报中展示的一些证据,以及其举报指控的问题,那么就以马翔宇和祝某闹翻的时间为限,对照此前和此后,马翔宇的工作记录、工作报告获得祝某等领导的批注、批示信息,以及获批时间。是否存在闹翻前后,完全不同或者存在大幅差异的其他方面评价?这些时间、批示、文件(报告)流转信息,在政务OA系统里完全可以很便捷地调阅,而且基层使用单位并无权限删除。

当然,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拿出这样的翔实证据,再说“受到蓄意打压”不属实,似乎更为充分。

至于“不再招清华人”这样的问题,同理难以证实或证伪。因为对方有没有说过类似的话,如果确证说过,也顶多表明那是个人意气之语。因为无论是祝某个人,还是园区管委会甚至苏州一地,都没有能力将清华毕业人才排除在外。

年度考核不告知个人,是程序瑕疵,还是违反了基本程序

再来看关注度最多的“年度考核不公正”。依照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可查的《公务员考核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考核要求包括五步

“(一)总结述职……

(二)民主测评。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他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了解核实。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了解核实公务员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四)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表现以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优秀等次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民主测评环节本来只针对在机关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规定,确实可以扩大测评范围。

如果苏州工业园区的商务局、协调局一直以来都用现场民主测评的方式来测评局内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那么就没啥可挑剔的。但如果2021年以前并未如此,而是当年突然变成现场测评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公务员,虽然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但至少得给出个解释,比如涉事单位给苏州市、工业园区的组织部、公务员局(年终考核主管部门)报批此事的时间,是不是“恰好”晚于马祝二人翻脸的时间以后?

再有,这个第十四条第五款很清楚地表明,“确定等次”环节需要包含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还要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所以,这里需要认定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年度考核结果不告知个人,究竟是程序瑕疵,还是违反了基本程序,能否理解为,没有告知完成,所以,这个考核根本不算数,需要重新进行?如果说是程序瑕疵,不影响总体过程和结果的实施,那么就有必要完善相关的考核规定,以避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还有,如果没有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的年终考核,压根就没办法上报所在地的组织部、公务员局完成这项考核工作,本单位也没办法归档,所以,大致可以进行一个推论,也就是马翔宇当初的考核表上一定有他本人名义签署的名字和意见,那是不是他本人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