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迅捷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被处以罚款10000元

2024年07月10日,鹤岗市邮政管理局就鹤岗市迅捷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鹤岗市迅捷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东

住所:团结小区G栋111室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三、主要事实

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对鹤岗市迅捷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捌仟元整(¥8000);2.对鹤岗市迅捷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现责令鹤岗市迅捷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报送信息。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鹤岗市邮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鹤岗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05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