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为达到规避限购政策、享受税收减免服务或逃避债务等目的,有不少并没有真实解除婚姻关系意愿的夫妻通过签订同意离婚加恢复婚姻关系的一系列协议来完成离婚又复婚的流程,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假离婚”。
“假离婚”除了规避政策规定的争议外,往往还会因为夫妻一方离婚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而发生纠纷,“假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恢复婚姻关系的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当事人能否以“假离婚”为由恢复婚姻关系?以上问题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以下案例概述仅提取与本文章研究问题有关部分):
2007年12月28日,高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16年12月7日,高某与马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了双方同意离婚的意向、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同日,双方还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离婚补充协议》载明“一、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售卖房产的违约损失......”、“三、因为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故双方本次离婚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本次离婚期间及复婚后的实际财产划分均不是双方财产分割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不成立,不影响双方婚姻财产原本合法的界定,且双方均承诺,本次短暂离婚在财产方面应视为双方没有离婚,应等同于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处理。”
后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离婚协议书》分割双方财产,马某辩称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法院认为:一、《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离婚补充协议》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和严肃性,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亦属无效。且基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高某与马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导致离婚登记无效。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已于2016年12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后解除。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等进行分割。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我国严格保障婚姻登记的效力,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一旦完成了法定的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如事后想要“恢复”婚姻关系,需要重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且不得强迫婚姻任意一方当事人违背自身意愿缔结婚姻。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假离婚”行为背后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除双方可能存在“复婚”上的困难外,双方婚姻关系基于离婚登记实际解除的时点也会直接影响夫妻共财财产的认定范围,由此可能引发繁多财产归属上的争议及纠纷,此时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的方式来厘清双方财产范围,避免任何形式上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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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083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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