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 以2015-2023年全国调查数据为基础

【作者】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理念的根本宗旨。主观程序正义研究为探究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在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和分析方法方面,则提供了重要借鉴。通过2015年至2023年全国范围内七次调查数据,可以展示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基本样态,在此基础上能够总结出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变迁格局。整体上说,我国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趋于上升,但不同维度之间也呈现出差异化的变迁态势。从法律职业的内外差别看,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呈现显著分化。从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的不同视角看,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呈现出相对更优、基本持平、相对更差三重关系样态。从受访者的背景看,受访者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会随着性别、年龄层次、文化程度、地域的不同而呈现不同样态。刑事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差异化格局为基础,在未来的改革中给予有针对性的回应。

关键词:刑事司法;公平正义;主观程序正义;实证研究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公平正义感受如何测度 二、主观程序正义:司法公平正义理念的主观面向 三、数据来源与问题设计 四、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整体状况 五、主观程序正义的差异化格局与政策启示

问题的提出:公平正义感受如何测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地位、法治保障措施、实现路径、面临的问题作出了全面阐述,为公平正义理念在我国的实现提供了系统的框架。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最终都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不但要在客观上得到实现和维护,还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这一命题不仅揭示了公平正义理念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中心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将公平正义这一相对抽象的理念与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主观感受连接起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关键在于严格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中心任务,我国开展了全面深入的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先后推出了司法责任制、司法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省以下法检部门人财物省级统管等系列举措;在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先后推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系列举措。这些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方面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更加合理、理想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司法产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命题,要求我们转换视角,将改革成效的判断标准落实在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受上。这种视角转换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将改革成效的判断主体从改革的推动者转换为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明确了判断的路径,就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受作出判断。因此,新时代以来的刑事司法改革是否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一个需要验证的问题。

围绕上述问题,法学界已经开展了两条主线上的探索:其一,从理论层面看,一些学者敏锐意识到前述公平正义视角的转换其实是从过去强调客观程序正义转而强调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也就是所谓的“感知正义”。这种转换一定程度上与西方学界对程序正义主观方面的探索不谋而合。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程序正义的研究开始与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围绕程序正义的主观维度展开深入探讨,产生了一系列代表性成果。与传统上侧重程序本身的研究相比,主观程序正义研究更侧重从受众群体感受的角度研究程序的效果。因此,对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命题,有必要从学理角度挖掘其对我国程序正义基础理论研究所可能带来的影响。

其二,从实证层面看,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主观程序正义的启示在于强调不同区域社会公众可能会对程序正义有不同需求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主观程序正义理论中国化”的命题。还有一些学者有意识地在部分省级地区对社会公众的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评价进行测度,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的中国化作了有益尝试。

不过,从验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命题的角度看,目前的实证研究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拓展:其一,实证数据的覆盖面需进一步扩大。当前实证调研的范围仅涵盖部分省级地区,发放的问卷数量总量相对较少,很难反映全国范围内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受的整体面貌。其二,实证数据所涵盖的时间段需进一步延伸。当前的实证调研基本上都限定在某一时间点,很难反映过去一段时间特别是2013年全面司法改革以来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受的动态变化过程。其三,对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受的测度需进行立体化延伸,除了了解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抽象感受,还要深入了解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各个维度,比如程序公正、程序及时、对司法人员的信赖等的具体认知。

总之,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命题的验证,需要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作进一步挖掘。本文在对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受作进一步理论阐释的基础上,通过2015年至2023年七次全国性实证调查数据,对我国社会公众的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作进一步的阐述和测度。

主观程序正义:司法公平正义理念的主观面向

从学术发展脉络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命题的提出,与程序正义理论从客观方面扩展到主观方面的发展趋势,总体上是一致的。因此,该命题的理论内涵,也需要从主观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作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传统上对程序正义的研究,主要强调程序须符合客观的正义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追求之价值、程序正当性的基础、理想程序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展开深入探讨,取得了丰硕成果。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从程序的受众群体特别是当事人角度切入,展开对程序正义问题的研究,这种有别于传统研究的路径被称为“主观的程序正义”研究。这种研究路径并不是对传统客观程序正义研究的否定,而是从新的视角、新的立场,借助新的学科资源和研究方法,作进一步的扩展性研究。这种新的理论路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丰富了程序正义研究,在若干要素上修正了传统程序正义命题的不足。就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这一问题而言,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带来重要启示。

第一,让社会公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实现的核心环节。

在传统客观程序正义的研究中,对程序正当性的研究大体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工具主义的程序正义观,包括绝对工具主义程序正义观和相对工具主义程序正义观。前者的代表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正义观,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后者的代表是德沃金。德沃金认为,被错误剥夺合法权利的人将遭受不公正或“道德伤害”,而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来防止这种形式的不公正。二是程序本位主义,这一派学者从人作为主体而非客体、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这些前提出发,认为程序本身有其独立的不依附于结果的价值。比如美国学者提出的“尊严理论”,该理论认为正当程序的价值就在于程序本身所蕴含的尊严价值,大体包括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理性、参与、隐私等价值。相比于工具主义的程序正义观,本位主义的程序正义观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将程序本身对程序参与者的影响考虑在内,承认程序本身有其内在价值。

这些研究为程序的正当性奠定了基础,但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扩展。其一,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的争议蕴含着以程序本身为出发点提出的一系列假设性命题,比如程序是否具有独立价值,程序的正当性是否促进了结果的可接受性等等,但这些命题是否为真、效果如何,需要从程序的受众角度进行验证。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研究。1975年,美国学者蒂伯特和沃克通过实验方式检验了当事人控制程序的程度对其接受程序结果所带来的影响,进而提出了“过程控制理论”。其二,传统的程序正义研究未将社会公众特别是程序参与者的感受纳入程序正义的衡量标准。尽管程序本位主义者关注到了程序对程序参与者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这些关注是站在研究者的立场判断什么样的程序对程序参与者而言是公平正义的,而不是从程序参与者自身出发验证某一程序是不是公平正义的。研究者主观上认知的程序正义,需要从社会公众特别是程序参与者的感知这一角度进行确认,才能完成程序正义传送过程的整个环节。

因此,将社会公众的感知纳入程序正义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一方面,将社会公众的感知纳入程序正义研究,扩展了程序正义研究的视野,延伸了程序正义的覆盖范围。正如美国大法官杰伊所言,“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清楚的了”。另一方面,在程序正义理念的研究与传播方面,实现了学术研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将程序正义理念扎根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将使程序正义的制度构建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第二,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主要是通过对诉讼程序公正性的感知来获得的,而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由一系列核心要素构成的。

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发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对社会公众的司法感知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公平的程序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有重大影响。当某一判决是经过公平的程序得出的,人们更可能遵从该判决。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公平审判程序带来的结果,而无论该结果是否有利于他们。只要人们认为他们经历的程序是公平的,他们就更可能接受相应的裁判结果,即便该结果是负面的。换言之,公平的程序为结果提供了正当性,并且创造了未来一直遵守该判决的保证(commitment)。其次,程序的公平性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一旦人们体验了程序正义,即便得到的是负面结果,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信心也会得到提升。最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又反过来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审判结果和程序公平性的接受性。公正的法律程序可以培养人们对法律机构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遵守这些机构所作决定的意愿,从而实现了机构的司法公信力与个案的可接受性之间的良性互动。

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还发现,从社会公众的感知出发,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与客观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尽管存在交叉,但并不完全相同。比如,陈瑞华认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应具备以下六项要素:(1)程序的参与性,即允许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影响的人,有充分机会参与案件的裁判过程并有效地对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影响;(2)裁判者的中立性,即裁判者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3)程序的对等性,即控辩双方应有平等机会参与裁判过程,从而获得平等影响裁判结论的机会;(4)程序的合理性,即裁判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经过充分论证和裁判理由说明;(5)程序的及时性,即裁判应当及时作出;(6)裁判的终局性,即裁判者应当对案件给出一个终局性的裁判结论。

美国学者将主观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总结为以下四项:(1)被倾听。在有关争议问题被裁决之前,人们希望有机会用他们自己的话语来讲述他们这一方的故事。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当事人有机会从他们的视角发出自己一方的声音并被耐心倾听,只要他们觉得当局在作出裁决之前真诚地考虑了他们的论证,他们对法律系统的体验就会是一种正面影响。被倾听与程序的参与性表达了大致相同的意思,但被倾听更直观地表达了程序参与者的诉求。(2)中立性。裁判的中立性,对包括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内社会公众的司法体验有着重大影响。法庭程序的公平性对结论的可接受性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是公众对法院系统个人经历之总体印象的主要影响因素。这种中立性主要指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作出裁判是基于规则而非个人偏见,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进行裁判的过程中,裁判者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3)受尊重。社会公众在与法律系统组成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渴望得到尊重。对社会公众及其权利的尊重,将向他们传导一种重要信息——他们是重要的而且是有价值的。当社会公众感受到这种尊重时,他们就会感到自己的关切和问题会被法律系统认真对待。这种受尊重的感觉来自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参与者所受到的对待。(4)信任感。司法人员是否让人信任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公众会从司法人员的言行来推断司法人员作出的判断是否值得信赖。因此,信任感要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司法人员庭审内外的言谈举止是否表现出对当事人的公正对待;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的廉洁性,司法人员的廉洁性确保了他们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也增强了裁决的可接受性。

传统程序正义关注的核心要素主要是程序本身,注重为程序正义提供相对客观、可把握的标准。社会公众感知下的程序正义标准则从受众出发,更注重受众的体验感。主观程序正义提出的核心要素,其意义在于,一方面从社会公众的视角提炼出他们对程序的主要关切点,实现了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知与程序的有效对接;另一方面为测度社会公众对程序的评价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标准。

第三,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需要通过各种方法加以测度,并将测度结果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参考。

与传统程序正义研究相比,主观程序正义研究的一个突破是从实证角度对社会公众的程序正义观、程序的实际效果等问题进行量化研究。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逐渐从思辨性走向实证性,借助问卷调查、访谈、实验对比等方法,对主观程序正义的相关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主观程序正义认为,程序要真正扎根,就要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接受,而认可与接受的程度需要通过一些测度方法来加以考察。问卷调查、实验对比等方法使程序正义的相关问题能够以量化数据的直观方式呈现出来。另一方面,程序问题研究开始借助实验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和成果,实现对主观程序正义问题的拓展性研究。

这些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路径对我国程序正义研究的启示在于:其一,借助实证研究方法是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程序正义感知进行有效测度的。如果将促进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作为目标,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就需要通过实证方法来测度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受。其二,应当通过持续的评价机制来反馈社会公众对程序正义的体验感,并将其作为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指标。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发现,无论背景如何,人们普遍根据程序正义来反映他们对司法的基本观感,这就意味着集中于程序正义的制度建构和改进将成为提升社会公众司法认同度的重要途径。

数据来源与问题设计

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为深化对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知的理解,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基础。程序正义的内涵不仅是恒定不变的固化标准,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公众的认知所塑造。为有效测度我国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平正义感受,本文以司法文明指数研究课题组2015年以来收集的问卷调查数据为基础展开研究。该课题组从2014年开始便在全国范围内就各地区司法文明状况开展问卷调查,2015年至2023年间进行了七次全国性数据调查。该数据有效弥补了之前实证数据存在的问题:首先,司法文明指数调查覆盖了全国31个省级地区,每年度在31个省级地区面向社会公众回收18600份左右的调查问卷(每个省级地区600份);其次,司法文明指数调查涵盖2015年至2023年间的七个年度,能对2013年以后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平正义感受进行动态测度;最后,司法文明指数调查用17个问题全面测度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平正义感受,不仅调查了社会公众对本地司法的满意度,而且了解了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同维度的具体感受。

面向社会公众的问卷中与程序正义直接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表1所示问题。这些问题大体上考察了以下六个方面:(1)对司法队伍的满意度,一共有3个问题,主要从整体上考察社会公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满意度;(2)程序信任,一共有2个问题,分别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考察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赖程度;(3)司法廉洁,一共有4个问题,主要从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法官与律师的不当往来两方面进行考察;(4)司法公开,一共有2个问题,分别从法院是否允许公众旁听审判、法院能否及时公开判决书两方面进行考察;(5)程序公正,一共4个问题,分别从审判公正、刑讯逼供、获得法律援助三个方面进行考察;(6)程序及时,一共2个问题,分别从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的及时性两方面进行考察。这六个方面从不同角度考察了社会公众对所在地区司法机关所展示的程序正义的基本感受,六个方面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又有各自的侧重。

表1 社会公众问卷的问题与回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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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直观、简洁地呈现受访者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课题组对所有问题的回答选项进行了赋值和计算。第一步是赋值。本研究问卷的回答选项分为两类:一类是满意度回答,一类是可能性回答。在满意度回答方面,满意度越高,分数越高。以第一个问题“您对自己所在地区法官、检察官、警察队伍的总体满意程度如何”为例,其回答选项分别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非常不满意”,其中“非常满意”赋值为100分、“比较满意”为80分、“一般”为60分、“不太满意”为40分、“非常不满意”为20分。可能性回答的赋值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正面问题的回答,可能性越大,分数越高。比如像“在您所在地区,法院允许公众旁听审判的可能性有多大”;二是负面问题的回答,可能性越低,分数越高,比如像“在您所在地区,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多大”。可能性问题的回答,也是依不同情况对“非常可能/很可能/有可能/不太可能/非常不可能”五种回答选项给予不同赋值。第二步是计算各项得分。省级地区得分是该问题全部社会公众回答选项得分的平均分,全国得分是31个省级地区得分的平均分,不同类型(性别、年龄层次、文化程度)社会公众问卷的得分是该类型问卷所有社会公众回答选项得分的平均分。通过数值化赋值,不同问卷问题的回答可以进行直观的比较,不同年度、不同地区受访者对该问题的回答也可以转换为量化结果,从而呈现出社会公众对本地区司法的整体感知。这里主要采用了指数量化评估的技术方法,该方法可以用来将复杂信息转化为简明数据或者排名,从而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益参考。由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是非常抽象甚至模糊的印象,要有效呈现这种感知,就必须借助特定的量化评估方法,通过一系列问卷调查才能实现。

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整体状况

本部分借助司法文明指数研究课题组2015年至2023年间七次问卷调查数据结果,从三个方面呈现我国社会公众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整体状况。首先,纵向维度上呈现2015年至2023年间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状况的总体评价,特别是对司法队伍的满意度、程序信任、司法廉洁、司法公开、程序公正、程序及时等多维度评价的变迁样态。其次,从不同维度呈现程序参与者视角下刑事程序正义的样态,分别对比了法律职业人员与一般社会公众、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视角下的刑事程序正义样态。最后,基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区域等不同要素,从横向维度进一步挖掘不同背景的社会公众对刑事程序正义的差异化评价。

(一)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总体评价

1.从总体情况看,2015年至2023年,社会公众对司法队伍的满意度呈持续上升状态。首先,对法官队伍的满意度,从2015年的67.22分逐年度递增到2023年的75.1分;对检察官队伍的满意度,从2015年的67.05分逐年度递增到2023年的75.2分;对警察队伍的满意度,从2015年的62.54分逐年度递增到2023年的73.5分。其次,从公检法三个职业群体满意度的比较看,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满意度比较接近,年度得分相差基本不超过0.2;其中,2015年、2016年、2017年、2019年四个年度,社会公众对法官队伍的满意度要高于检察官队伍,2018年、2021年、2023年三个年度则相反,但差距都非常小。最后,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满意度要明显高于警察队伍,但差距逐年度缩小,由2015年的相差4.4分左右逐渐缩小到2023年的1.7分左右。

表2 社会公众对司法队伍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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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程序信任的角度看,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总体上比较平稳。对于程序信任,主要从两个角度考察:第一个问题“在您所在地区,您觉得‘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可能性有多大”,主要从审判过程的角度考察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赖;第二个问题“假设法院审判程序没有问题,但判决结果对您不利,您尊重裁判的可能性有多大”,主要从结果的可接受性角度考察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赖。在第一个问题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经历了一个先逐年度下降再逐步上升的过程,其中2018年是转折年度。与2016年相比(2015年未就该问题进行调查),2021年和2023年社会公众对该问题的评价有小幅上升。在第二个问题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则呈现波浪式变化,2017年上升之后2018年下降,2019年上升之后2021年和2023年又有小幅下降。但整体上,2019年之后的几年相比2016年(2015年未就该问题进行调查)还是有显著上升,大约增加了2.3分左右。

表3 社会公众对程序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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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司法廉洁的角度看,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从表4看,总体上呈现两方面的趋势:(1)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警察,司法廉洁的整体得分都是逐年向好的。以法官队伍为例,在“法官收受贿赂”这一指标上,得分从2015年的55.01分逐年度递增到2023年的67分;在“法官与律师的不当往来”这一指标上,得分从2015年的59.17分增长到2023年的67.6分,均呈现显著的稳步增长态势。(2)三个法律职业群体的司法廉洁度呈现出一定差异。在三个法律职业群体中,除2023年以外,法官队伍的司法廉洁得分最低,检察官队伍得分最高,警察队伍则居于二者之间。2023年,法官队伍的司法廉洁得分首次超过警察队伍,但低于检察官队伍。从2015年至2023年的七次调查数据看,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警察三个职业群体司法廉洁度的差异化评价整体上是非常稳定的,尽管三者间的评价差异并不是特别大。

表4 社会公众对司法廉洁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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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司法公开方面,主要从“法院允许公众旁听审判”“法院及时公开判决书”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前者主要考察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公开的感受,后者主要考察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公开的感受。调查结果显示:首先,在法院及时公开判决书方面,社会公众所感知的判决书公开的可能性是稳步提升的,从2015年的67.65分稳步提升到2023年的73.1分,提升幅度比较显著。这一趋势反映了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良好效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开始实施,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2016年,网络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强。其次,在法院允许公众旁听审判方面,则呈现曲折上升的态势。2016年相比2015年有所提升,2017年至2018年则连续下降,2019年至2023年又连续上升。尽管有一些波折,但2023年得分为72.8,显著高于2015年的68.77分。再次,2018年之前,社会公众对法院允许公众旁听审判的满意度要高于判决书公开;2018年之后,出现相反趋势,社会公众对判决书公开的满意度要高于法院允许公众旁听审判。这种反差与法院系统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多年来的持续努力是分不开的。

表5 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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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序公正方面主要通过四个问题进行考察:第一个问题“在您所在地区,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多大”,主要考察侦查过程中的程序公正;第二个问题“在您所在地区,被告人如果请不起律师,他/她得到免费法律援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主要从获得刑事辩护的角度考察程序公正;第三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在您所在地区,法院公正审判的可能性有多大(法庭审判过程公正、案件判决结果公正)”,主要从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角度考察法院是否公正审判。通过第一个问题和第二问题,还可以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尊重。

在侦查阶段,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是程序不公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期望解决的顽疾。从社会公众的感知看,2015年以来,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在逐年度下降。2015年,该项得分为58.57分,到2023年已逐年度递增至69.3分,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提升非常显著。2013年以来,我国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讯问环境与时间控制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对刑讯逼供加以有效治理。社会公众在该问题上满意度的持续提升,一定程度上是对这些改革努力的积极回应。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看,辩护权与程序公正有着必然联系,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基础。从社会公众的感知看,除2018年略有下降外,2015年起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性总体上呈递增趋势。相比2015年,2023年社会公众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的满意度增长了8.32分。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浙江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而且明确提出从2022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社会公众对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之可能性的认知,一定程度上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的进程是一致的。

表6 社会公众对程序公正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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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公正方面,社会公众的感知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无论是审判过程公正方面,还是审判结果公正方面,都有非常显著的提升,而且是逐年度提升。在审判过程公正方面,从2015年的68.8分逐年度递增到2023年的78.1分;在审判结果公正方面,从2015年的67.78分逐年度提升到2023年的77.3分。其次,审判过程公正和审判结果公正的社会公众感知趋势大致同步。从2015年到2021年,共同的趋势是逐年度递增,而且每一年度审判过程公正的满意度要比审判结果公正的满意度高大约1-2分。再次,总体上看,社会公众对审判过程公正和审判结果公正的评价,要明显高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和获得法律援助等方面。审判公正方面的满意度得分,在每一年度都比后者高10分左右。

6.在程序及时性方面,主要从两个角度考察:第一个问题“在您所在地区,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及时侦查的可能性有多大”,主要考察侦查机关是否及时侦查案件;第二个问题“在您所在地区,刑事案件审判久拖不决的可能性有多大”,主要考察审判机关是否及时审判案件。在第一个问题上,因为2015年、2016年没有提出这一问题,主要统计了后面几个年度的数据。整体上看,2018年的得分比2017年有所提升,2019年小幅下降之后,2021年、2023年又有较大幅度提升。在第二个问题上,2016年(2015年未就该问题进行调查)至2023年间的六次调查数据显示,审判机关及时审判案件、避免久拖不决的满意度是逐年度递增的,从2016年的61.14分递增到2023年的65.6分。

表7 社会公众对程序及时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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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根据不同指标,对相关问题得分作加总平均后进行对比,从中可以看出六项指标在九年间的整体变化情况。从2015年至2023年的七次调查数据看,首先,在全国范围内,社会公众的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总体上有显著提升。这种提升表现在各个方面,包括对司法队伍的总体满意度、司法廉洁、司法公开、程序信任、程序公正、程序及时等。从2023年与2015年的数据对比看,这些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整体感知的提升,与其他同类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情况是类似的,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佐证。其次,在刑事司法的不同维度,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受的提升,也有不同呈现。其中,满意度提升最明显的是司法廉洁、程序公正、司法队伍满意度这三个维度。在司法廉洁方面,认为法官、检察官、警察收受贿赂的可能性评价,得分均提升了10分以上。在程序公正方面,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获得法律援助、审判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提升幅度在8-11分之间。在司法队伍的总体满意度方面,平均提升了8.33分。满意度提升较为缓慢的主要是程序信任。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一问题上,社会公众的认知在九年间仅提升了0.75分;在“尊重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这一问题上,社会公众的认知也仅提升了2.26分。最后,由此出现一个反差,对程序的信赖感尽管在九年间有所提升,但其并未随着司法廉洁、程序公正、司法队伍总体满意度的社会公众感受的提升而有显著提升,这就需要进一步探究不同指标之间的内在关系。

表8 公平正义感受不同指标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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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参与者视角下的主观程序正义样态

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知来源于很多方面。以2023年的调查结果为例,在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18387位受访者中,在回答“过去两年,您了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情况的主要途径”这一多选题时,回答情况如表9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机关工作情况的主要渠道依次是网络、电视电台、他人讲述和报刊杂志。真正亲身经历或者旁听审判或者参与陪审的受访者所占比例不是很高,其中亲身经历过的有2112人,约占受访者的11.5%;旁听过审判的有1280人,占7%;有陪审经历的有565人,占3.1%。换言之,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知和感受主要是由媒体(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和传闻(他人讲述)塑造的,而不是亲身感知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没有意义或者不准确,因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本身就是意义所在。但是,这也提醒我们需要将程序参与者视角和非程序参与者的一般社会公众视角下的主观程序正义样态进行区分和对比,从而揭示不同视角下对程序正义的不同认知。我们将程序参与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律职业人员,他们是法律程序的主持者、启动者和参加者。司法文明指数调查除了对社会公众发放问卷,在公检法机关也发放了3200份左右的问卷。法律职业人员问卷中的部分问题与社会公众问卷中的部分问题是相同的,这为我们比较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对本地区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感知提供了可能。第二类是亲身经历过或者其亲属经历过诉讼的社会公众。

表9 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机关工作情况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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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视角下的主观程序正义样态

以下以2021年的调查问卷数据为例,将程序参与者视角下的主观程序正义样态与一般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受的样态作一对比。从表10中社会公众与法律职业人员对相同问题的回答,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发现。

首先,社会公众的评价要低于司法人员的自我评价。在所有的问题上,法律职业人员的回答所体现出的满意度,都要高于社会公众的回答。这种差异体现了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在司法相关问题上的认知差异,这种差异可能基于所处立场、信息获取、知识背景等多方面的差异,这对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许多司法制度与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因此,这些改革举措都主要从司法人员的内部视角出发来设计方案、推广实施并评估效果。但是,这些改革举措的效果如何,还要考虑外部社会公众的感受,否则改革的举措和效果会因为忽视了社会公众的感受而无法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

其次,社会公众与法律职业人员对不同的问题也存在认知差异。从表10看,认知差异最大的主要是司法公开和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认知差异居中的主要是程序公正、司法廉洁、程序及时等,认知差异最小的是司法队伍的总体满意度。有意思的是,司法公开和刑讯逼供恰恰是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大力改革的两个方面。如前所述,在司法公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等改革举措取得重大进展,在刑讯逼供的治理方面同样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可以说在这两个重大改革领域,社会公众和法律职业人员给出了不同评价,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认知尚未转化为社会公众的认可。

表10 社会公众与法律职业人员对司法相关问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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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视角下的主观程序正义样态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强调了“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强调要通过司法案件来获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为此,课题组特别设置了“您或者您的家人是否曾参加过诉讼活动”这一问题,将参与过诉讼活动的受访者筛选出来。美国学者梅利曾对美国底层人与法院打交道的经历进行调查,她发现社会公众在与法院打过交道之后对法院的评价往往会变低,甚至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但梅利的发现只是一种大致的判断,其未进一步讨论涉诉经历对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具体影响。表11展示了2023年的调查问卷中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这些回答可归为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从表中可以看出,针对司法相关问题,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的回答存在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涉诉受访者比非涉诉受访者对当地司法的评价要低。比如,在警察队伍总体满意度、法官廉洁、检察官廉洁、警察廉洁、法官与律师的不当往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问题上,涉诉受访者的正面评价就显著低于非涉诉受访者,负面评价则显著高于非涉诉受访者。

第二种情形是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对相同问题的回答非常接近。比如,在避免案件审判久拖不决、检察官队伍总体满意度、审判结果公正、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等问题上,尽管涉诉受访者的评价比起非涉诉受访者的评价要低一些,但差距非常小。

第三种情形是在一些问题上涉诉受访者比起非涉诉受访者给出了更为积极的回答。比如,在旁听审判的问题上,涉诉受访者给出了更高的评价,比非涉诉受访者高了3.3分;在判决书及时公开方面,涉诉受访者也给出了更高的评价,高出了2.8分;在尊重不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方面,涉诉受访者的评价高出了2.3分;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涉诉受访者的评价高出了1.9分;在审判过程公正方面,涉诉受访者的评价高出了0.6分;在立案后及时侦查方面,涉诉受访者的评价高出了0.7分。

这三种情形的并存充分说明了诉讼经历并不一定导致相关人员对司法的评价降低,而是也可能会随着对诉讼的参与,相关人员对司法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更为理性的判断,从而给予更为正面的评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甚至修正了前述美国学者梅利的观点。涉诉经历并不必然导致受访者对司法环境作出更为糟糕的评价,而是在不同的问题上呈现出更为复杂、多元的面相。这也提醒我们要以更细致的眼光审视涉诉经历对受访者可能带来的影响。

表11 涉诉受访者与非涉诉受访者对司法相关问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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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背景受访者视角下的主观程序正义样态

表12以2023年的调查数据为基础展现不同性别、文化程度、年龄层次、区域受访者的公平正义感知。

1.性别。(1)在司法廉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等问题上,女性受访者对本地司法人员司法廉洁的评价要高于男性受访者。在法官受贿可能性、检察官受贿可能性、警察受贿可能性、法官与律师不当往来的可能性、程序信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司法队伍总体满意度、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等方面,女性受访者的评价都要比男性受访者高出1.5-2分。(2)在获得法律援助、允许旁听审判等方面,男性受访者的评价要高于女性受访者。(3)在尊重不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立案后及时侦查、及时公开判决书等方面,男性受访者和女性受访者的判断没有特别显著的差别,二者的差距基本在0.2分以内。

2.年龄层次。课题组根据年龄层次将受访者分为五组,分别为25岁以下、26-35岁、36-45岁、46-55岁、55岁以上。调查数据显示:(1)在一半左右的问题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受访者对本地区司法公平正义的评价总体上逐渐降低。在司法队伍满意度、司法公开、审判过程与结果公正、立案后及时侦查、程序信任等十个相关问题上,随着受访者年龄的增长,受访者给出了更低的评价。(2)在司法廉洁这一指标上,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察三个法律职业群体的四个问题出现了另一种趋势,即在55岁以下的受访者中,受访者的年龄越大,对三个群体的司法廉洁状况的评价越低,55岁以上受访者的评价则开始回升。

表12 不同性别、年龄层次的受访者对司法相关问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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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化程度。课题组根据文化程度将受访者分为四组,分别为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本科/专科、研究生。调查数据表明,在所有的问题上,文化程度更高的受访者对本地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都要好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受访者。

4.不同区域。课题组将全国31个省级地区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个区域。调查数据显示,不同区域的受访者对本地区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呈现出显著的差异化格局。首先,除了检察官廉洁、法官与律师的不当往来、尊重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这三个问题以外,东部地区的受访者在绝大多数问题上都给出了相对其他地区受访者更高的评价。其次,在检察官廉洁、警察廉洁、法官与律师的不当往来等三个问题上,西部地区的受访者给出了相对其他地区受访者更高的评价。再次,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受访者分别在多个问题上对当地司法环境给予了相对其他地区受访者更低的评价。其中,中部地区受访者主要在法官、检察官队伍总体满意度、检察官廉洁、审判过程与结果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信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问题上,给出了相对于其他地区受访者的最低评价。东北地区的受访者则在法官廉洁、警察廉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获得法律援助、程序及时、警察队伍总体满意度、法院及时公开判决书等方面给出了相对于其他地区受访者的最低评价。

表13 不同文化程度、区域受访者对司法相关问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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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程序正义的差异化格局与政策启示

(一)刑事主观程序正义的差异化格局

围绕我国刑事司法状况的评价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已经展开了一些实证研究,为我国刑事司法评价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这些研究或者局限于某一时间点,或者局限在某些地区,使得这些研究所呈现的状况是静止的、片面的。一些研究即便在时间范围上覆盖了多个年度,但由于调查主要立足于单个问题,其最终呈现的司法状况信息量非常有限,所勾勒出的司法样态也是比较粗放的。与既有研究相比,本研究的可能贡献在于相对立体地呈现了我国社会公众眼中的刑事程序正义样态。

这种立体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时间维度上的纵深度。本研究涵盖了2015年至2023年间的七个年度,通过多年度持续跟踪调查,可以动态呈现我国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评价状况。通过这种动态变化,可以进一步为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及时反馈。二是调查范围的全面性。一方面,调查覆盖了全国31个省级地区,涵盖了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是否涉诉等多维度、多层次的调查对象。另一方面,调查的问题涵盖了司法队伍满意度、司法廉洁、程序公正、审判公开、程序及时、程序信任等六个方面17个问题。三是视角的多元性,兼顾了法律职业人员的内部视角和社会公众的外部视角,既包括了有诉讼经历人员的视角,也包括了无诉讼经历人员的视角。

在这种立体化调查中,我国刑事司法的主观程序正义样态呈现出颇为不同的、更为丰富的差异化格局。首先,从纵向视角看,以往的研究仅发现社会公众对2013年以来的司法有非常显著的公平正义感知提升,但尚不清楚具体在哪些方面有提升,也不清楚为什么会有提升。本研究系统呈现了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感受整体提升的基本趋势,更呈现出不同维度的差异化表现,从司法队伍满意度、司法廉洁、程序公正、审判公开、程序及时、程序信任等六个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提升态势。比如,有些方面(如司法廉洁)是持续提升的,提升非常显著;有些方面(如程序信任)则是曲线式变化,提升并不显著。司法满意度的纵向差异化格局,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动态参照,让相关改革举措的成效可以通过这一参照得到及时反馈,从而促使改革者反思是否需要调整相应改革举措。

其次,从横向视角看,社会公众视野中的司法满意度同样呈现出复杂的差异化格局。之前相关研究已经发现受访者基于性别、年龄、文化层次、政治背景、城乡差异等因素会给出不同评价。本研究的相关发现能与之互相佐证,在性别、年龄层次、文化程度等方面得出了相同的答案,但本研究进一步细化了这种差异化格局。比如,在诉讼经历对司法状况评价的影响上,既有研究认为诉讼经历会导致受访者对司法的评价降低。本研究发现,在一些问题上,如警察队伍的总体满意度、法官廉洁、检察官廉洁、警察廉洁等,涉诉经历确实会使受访者作出更为负面的评价,但在司法公开、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等问题上,涉诉经历却会使受访者提高对司法的评价。因此,诉讼经历对受访者司法评价的影响比想象中要更为复杂。

(二)刑事主观程序正义的政策启示

第一,总体上看,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满意度与对司法队伍的满意度是正相关的,这说明对刑事司法的持续改进可以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队伍的总体满意度。调查数据表明,2015年至2023年,司法廉洁、程序公正、司法队伍满意度三个指标的提升是最为显著的。从2013年开始,我国在遏制刑讯逼供、扩大法律援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司法公开等方面投入了非常大的精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也相应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整体满意度。未来应当在相关方面持续努力:首先,以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被本届全国人大纳入立法议程,应以此为契机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未曾纳入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纳入此次修改议题,将2013年以来出台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成熟经验吸收到立法之中。其次,在司法公开方面,应延续既有改革成果,继续推进司法过程与裁判结果的公开。特别是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过去几年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在裁判文书公开的满意度方面有显著提升,未来不应退回到改革之前的状态。最后,在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被告人更有效地获得律师帮助,实质性提升律师帮助权利的有效行使。

第二,要提升社会公众的司法满意度,应关注司法系统内外的信息沟通问题。从调查结果看,目前在司法系统内外还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一方面,司法系统内部与外部人员之间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巨大的信息差。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在司法评价方面差异最大的三个问题,分别是法院依法及时公开判决书、法院允许公众旁听审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法律职业人员与社会公众对这三个问题的评价存在巨大差异,与二者因所处位置不同而导致的信息差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有诉讼经历的受访者与无诉讼经历的受访者之间的司法评价差异,也能证明这种信息差的存在。在旁听审判、判决书及时公开、获得法律援助等方面,涉诉受访者都比非涉诉受访者给出了更高的评价。之所以出现这种评价差异,就是因为涉诉受访者通过诉讼经历感受到了相关改革所带来的制度变化,而非涉诉受访者更多还是通过媒介信息来形成自己的判断。为此,公检法系统在未来要及时宣传自身的改革举措,通过新闻发布、官方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展示改革成果,让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司法系统的相关改革举措。

第三,应重视媒体舆论对司法的塑造作用。首先,绝大部分社会公众是通过媒体舆论来获取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的相关信息的。从调查结果看,真正通过参与诉讼、陪审或者旁听等方式了解司法的受访者在所有受访者中只占到21.5%,其余大多数受访者都是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他人讲述等方式获取刑事司法相关信息。这充分说明,媒体舆论对社会公众的司法满意度有至关重要的塑造作用。首先,要建立起重大影响案件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办案机关要通过及时的信息披露等方式与媒体舆论形成良性互动,避免误导性的媒体信息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重大冤错案件要及时纠正,个案的负面效应完全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影响。最后,对于司法人员的职业失范行为要及时予以有效回应,避免因个别人员的职业失范行为影响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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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目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论数字法院

贾宇(3)

2.宪法上代表理论的体系建构及逻辑展开

王旭(21)

3.刑事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主观程序正义框架与测度

——以2015-2023年全国调查数据为基础

吴洪淇(39)

4.法律行为效力瑕疵情形的返还清算

周江洪(58)

5.民法典体系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续造

黄家镇(76)

6.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体系

——以功能主义为视角

洪国盛(94)

7.从预约到前合同协议

——合意多样性视角下的类型化

夏静宜(113)

8.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反思

吴越(133)

9.犯罪参与体系中区分制与单一制的融合

黎宏(152)

10.行政撤诉之再诉禁止效力的构造与限度

黄锴(168)

11.“六事”视野中的清代则例

陈煜(186)

12.我国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立场与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体系解读

黄志慧(205)

《法学研究》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学术刊物。《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法学研究》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2002年和2006年,再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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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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