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迎来第四次修改。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永在《法律适用》2024年第7期发表的“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历程回顾和再修改前瞻”一文提到,此次修法,要“研究完善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总结反思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试点情况”。
“总结反思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试点情况”中的“总结反思”,被很多人解读为推翻的意思。此外,近日有自媒体爆料,包括刑事合规在内的几个司法课题,已经被列入了“法学研究禁区”,选题要注意避雷。公开搜索“刑事合规”词条,最新发表的多是“叫停”字样的文章。
刑事合规,在近几年的刑事诉讼领域的热度,仅次于认罪认罚、律师值班见证、法院律师辩护全覆盖等纳入法律明文规定。
所谓的刑事合规,发端于美国上世纪七十年代,2018年发生了中兴被制裁事件后,法学界关注到此制度并意图引入到我国,目前在检察院试点。虽然未纳入法律规定,但不少法学家大咖都在刑事法专业方向为其摇旗呐喊积极推进问题研究,在司法事务中,近些年也在以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等形式大力推广试点。
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根据美国《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的规定,企业合规是企业进行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部管理机制。我国《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的界定是,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至今可见的公开资料中,不少的法律大咖近些年在法学理论刊物及司法实务栏目中,发表了大量鼓吹刑事合规方向的理论实践文章。(就不点名了)有人认为,公司刑事合规,可以充当了出罪机制,部分克服了刑罚严苛问题,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是影响责任刑或预防刑的因素,通过刑罚激励的方式具有刑罚论上的根据;有人认为,刑事合规有利于减轻国家监管负担,提高预防和处罚犯罪的效率,有利于在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避免或降低刑事责任风险;有人认为,合规计划,能够证明企业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志,而是具体涉案人员违背企业意志,应追究其个人责任而不能连带追究单位责任,可以作为企业无罪的理由......
2020年至今,检察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第一期试点2020年3月在深圳、上海等六家基层检察院启动试点探索,第二期开始于2021年4月。2022年4月,最高检察院正式宣布,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截至目前,最高检察院已陆续发布了四批共计20件典型案例。截至2023年12月,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9016件。最高检2024年3月的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共3866件。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法学理论界投入了极大热情,司法机关积极开始试点推广工作,但在不少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那里,却对这一制度存在着长期的异议。反对声音最具有代表性是2023年1月份的朱明勇律师的“刑事合规是个伪命题”的视频演讲。
概括起来,朱律师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不仅存在诸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不通之处,而且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逻辑悖论,“最终解决不了形式和实质的问题”,希望“学术研究要紧跟实务,而不能够变成空中的楼阁。”
具体而言,刑事责任,是解决此前行为的合规合法性问题,哪能以第三方出具的企业未来制度合规设计的评估报告来减轻或免除企业此前的刑事责任?再严密合规的合规制度设计,能阻止企业领导背地里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诸多的司法案例证明,即便是黑社会组织,表面企业规定也是合法合规的。
其他的实务实务界更是提出了很多的不痛意见,诸如法律依据不足,刑事标准失衡、企业合规成本高企、合规监管流于形式根本无人担责、检察机关介入企业管理活动有位司法属性等等。
例如,在最高检发布的20个“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例中,事关检察机关刑事责任处理关键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的;有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的;有检察机关委托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共同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有邀请保险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各自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公开审查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有从全市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各1人、律师2人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
这些临时组建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不仅人员构成标准、组建过程程序、合规费用承担、评估结果效力等等存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而且一案一个样的检察机关处理,用某些律师的话是,超越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实践中也难以保证法律实施最核心的公正性。
很简单的道理是,在事关刑事责任上出具了评估报告,以后再出现企业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监管和评估组织,是否应该应该承担责任?只收取评估费用却不承担责任,事实上也没有监管的权力,这岂不是等于流于形式?
有律师曾经跟烟语君讲,能否参与到企业合规审查的名单和机会,最后都沦为了关系和人情的一场“盛宴”,而普通律所和律师,很难有机会染指。如此的评估报告,公信力、约束力等,可想而知。
也许,这才是刑事合规初衷很好,法律理论界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却在实践层面长期遭受质疑,一旦叫停很多律师出来说“不说再见”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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