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丨房子归谁?替人还贷十几年 两次逾期引爆产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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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丨房子归谁?替人还贷十几年 两次逾期引爆产权争夺战

逾期未还的房贷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而其中的这个“住”,已经成为近年来大家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买一套房子,和卖一套房子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房产交易没准还会惹来麻烦。前不久,宿迁市区就出现这样一件事,市民价值不菲的房产,在达成交易,还了十几年的房贷后,却被卖家要求退回房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里是位于宿城新区的一个住宅小区,由于地处城市中心地段,一套不足90平米的房子报价也要近百万元。市民徐先生就拥有这样一套房子。2010年,刚刚大学毕业的他,一眼就看中了这个小区,从卖家徐女士的手中买下作为自己的婚房。由于当时房子设定了抵押贷款,徐先生甚至接受了,以代替前房东还贷的方式完成房产交易。此后,徐先生一直按月缴纳房贷,直到13年后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了前房东徐女士的电话。

徐先生:

一天上午十点左右,说你可知道你房贷逾期了,就把电话挂掉了,我再打电话就是怎么也不接,短信也不回。紧接着他们就起诉退回房屋。

徐先生说,在他的印象当中,房贷已经还清。从2023年1月起,他就自行停止了缴贷。然而,缴纳了10几年的房贷,仅因为两期逾期,卖房者就要收回价值百万的房子,他感到十分愤怒。

徐先生:

把房子退给她,这不现实。让我没有住的地方,怎么会让她呢,谁也不会让的,是不是?

感到愤怒的不仅是徐先生,前房东徐女士一家也是气不打一处来。徐女士和丈夫裴先生在市区从事建筑和餐饮业的经营,生意场上,融资需求不可或缺,所以对银行征信非常看重。裴先生说,多年前,他们将名下房屋出售给徐先生时,一再要求对方按时偿还房贷。为了以防万一,特地将有关条款写进了合同。2023年3月,由于经营需要,徐女士一家前往市区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却以信用不良为由,拒绝了贷款申请。

徐女士丈夫裴先生:

到那边一贷贷不了,贷不了当时也就懵了。到底什么原因?说你1月,2月贷款没还,把你列入征信不良了。几十年的信用没了,我肯定让他付出代价,他把我弄征信不良,我让他房子也住不安。

为了给自己失去的征信讨个说法,徐女士一家把徐先生告上了法院。

人无信不立,信用无小事。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徐先生的贷款为什么会逾期呢?法院会支持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现在开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今天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徐女士与徐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年3月25日,徐先生和徐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徐女士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徐先生按合同退回房屋。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徐女士不服,随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代理人:

恳请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全部上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庭审中,上诉代理人认为,2010年8月22日,上诉人徐女士和被上诉人徐先生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因徐先生原因不能及时还款给银行,导致徐女士在该银行信誉受损,徐女士有权收回房屋,徐先生不得要求退还。

上诉代理人:

一诺千金是双方明确的约定,双方通过书面的形式表达了本案的要求,被上诉人应该践行自己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但徐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徐先生自2010年9月偿还房屋按揭贷款至今,距离还清贷款仅剩3月。徐先生于2023年1月、2月未及时偿还按揭贷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基础,也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关于合同第二条中的内容,被上诉代理人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代理人:

该条约定导致被上诉人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应当说该约定有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代理人说,因为被上诉人的逾期还款,导致上诉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宿迁分行的信用卡被停卡处置,并导致在全国金融机构中贷款都受到影响,后果非常严重。

而被上诉代理人则认为,房屋按揭贷款系原告徐女士与银行订立的合同,银行预留的系徐女士的信息包括手机号码,徐女士收到银行的还贷信息应及时通知徐先生,所以徐女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被上诉人你为什么逾期还款?

徐先生:

我们一直没看购房合同,我们一直以为还得差不多了,想和对方碰个面,但一直联系不上。我们一直没看,这方面过错我们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被上诉人,2023年1月、2月确实发生逾期情况,并且过错在你方,对于发生过错后的补救措施你们有什么想法?

被上诉代理人:

上诉人提起诉讼前进行了协商,当时我们给的补偿金额是一到两万,但是他们不接受。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法庭建议尽可能平和理性地化解矛盾,上诉人一方是否同意调解?

上诉代理人:

我们现在已经成为被告了,在案件上诉期间,对方对我们另行起诉了,并进行了诉前保全。

一起合同纠纷,居然引出三起案件,这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那么徐女士一方会同意调解吗?当事双方的矛盾该如何化解呢?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上诉人一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徐女士丈夫裴先生:

我不同意调解,对方保全了房屋就没想协调。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二审法院来主持你们因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从根上化解你们双方的纠纷,必要的时候我们也能给银行出具相关的建议,推动协助修复你们的信用情况。

徐女士丈夫裴先生:

审判长,只要能把我的信用恢复了,把征信不良解决了,我跟徐先生还是握手,什么都好讲。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我不能保证,但作为司法机关,在解决你们纠纷的同时,会客观地根据你们的履约情况,必要的时候我们也可以给它出具相关的建议,和相关金融机构沟通,推动信用的沟通。

为了推动双方矛盾化解,庭后,主审法官分别与当事双方谈话,进行释法和劝解。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这里面对方是一个过失行为,我们不是说他没有违约,他有违约, 只不过他违约的程度,相对于二手房买卖履行的标的,所占比重比较轻。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有这方面的意见,如果违约发生的程度比较轻,我们要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撤销合同。而且刚才也讲了,导致违约的发生,不都是对方的过失,徐女士留在银行的还贷手机号变更以后,你没有及时告知,导致银行短信,没有及时通知到你,对方也不掌握信息。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徐先生自愿支付三万元赔偿金给徐女士,并就双方撤诉、房屋过户、配合徐女士信用恢复的事宜达成共识。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耿辉:

这起案件呢也提醒我们,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风险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这种已经设定了抵押的房屋,最好是在双方交易的当时,就把抵押的问题依法涤除掉。如果是确实由于手头资金不足,房屋又设定了抵押,那么也建议双方交易的时候,依法办理带押过户,这样的话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

来源:宿迁手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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