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那个当老板的朋友,要你把手头的闲钱都放到他那,然后每年给你分红,你愿意吗?
万万不可!
因为公司经营一旦出现困境,你所谓的闲钱,到底是借款还是入股,一定会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2015年,某公司(甲方)与谢某(乙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的总体投资额为1亿元,其中乙方投资2400万元。项目投资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乙方每年按公司的实际收益可以获得20%的分红,每月还有固定汇报。如果因为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
在公司正常运营期间,谢某多次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分红,但该公司拒绝履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谢某向法院起诉。谢某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该公司偿还其2400万元借款及624万元利息。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该2400万元是借款还是入股。
首先,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谢某可以获得固定回报,且该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谢某与该公司盈亏的唯一关系就是按照实际收益计算分红,因此,谢某实际上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用作收取固定数额。在该公司发生增资减资变动时,谢某的股权比例也从来没有发生过变化,明显不符合正常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的比例变化。
谢某否认其参与事益公司经营,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谢某参与事益公司实质性经营活动。故法院认定,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以股权的份额为担保,向谢某借款2400万元。
那么,在双方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的情况下,该公司依法应该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当时有效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发时,该公司一直迟延履行支付利息的主要债务,谢某多次催要仍然没有履行,因此谢某可以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协议解除后,应当归还2400万元借款,支付同期利息。
因此,判断是借款还是入股的关键点在于,出资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如果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都要按照标准来计算并收取固定收益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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