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6日讯近日,王先生在天猫万宝龙官方旗舰店,花5500元购买了一支万宝龙大班系列明尖镀金0.5㎜钢笔。收到货后,王先生蘸了墨水试了一下笔画粗细,感觉写出来的字有点太粗了。王先生于是联系天猫万宝龙官方旗舰店,想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客服以钢笔使用过为由拒绝退款。其工作人员称,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标准之一就是不影响二次销售,需要保证商品处于原始的、没有受损的状态。钢笔作为书写工具比较特殊,笔尖一旦蘸墨之后,没有办法再恢复到原厂出厂的全新状态,会影响二次销售。且商品详情页末尾“售后须知”提示:“书写工具收到作品后请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作品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作品上墨水试写不支持退还”。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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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巩兴强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产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事由与限制,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针对书写工具,上墨试写属于消费者对产品检验的正常操作,属于消费者基本权利。消费者使用恰当方式进行试写,并在试写结束后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清洁,不足以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服务。

其次,商品详细页末尾的“售后须知”提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万宝龙官方旗舰店在出售书写工具时,应当就试写规范的提示进行特别说明,应当采取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的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上墨试写不支持退还”这一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万宝龙官方旗舰店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那么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负有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否则该条款所列内容无效。

因此,就商品详细页末尾“售后须知”提示并未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明显标识,万宝龙官方旗舰店无权仅以此为由主张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还”义务。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