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这种熊孩子只能自认倒霉!湖南张家界,10岁男孩上课时扰乱课堂秩序,美术老师要求其站在讲台旁,不料男孩非但不予配合,反而辱骂老师“傻逼”,老师遂抓住男孩衣服体罚,不料男孩家人得知后,以各种形式闹事并索赔10.9万,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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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是某学校的聘用制教师,熊娃则是该校三年级四班学生,事发当日下午,陈兵在四班上美术课时,因熊娃扰乱课堂秩序,陈兵就要求熊娃站在讲台旁边。

但熊娃不服从陈兵管教,不仅用眼睛瞪陈兵,并辱骂陈兵为“傻逼”,陈兵欲带熊娃到班主任老师办公室,熊娃不去,陈兵便抓住熊娃的衣服,并对熊娃有体罚行为。

当天晚上,熊娃奶奶得知熊娃被老师体罚,遂将此情况向学校进行了反映,23时许,熊娃在其班主任老师及家属陪同下,入住张家界市人民医院。

入院诊断为多处挫伤、头痛,熊娃住院15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处挫伤(头、腹、腰背),头痛,此次共花费6580元,该笔费用已由陈兵向熊娃父亲支付。

同日,陈兵另行向熊父支付治疗费3000元,熊父将熊娃带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检查,门诊病历记载主诉头部撞墙后头痛16天,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

熊父告诉医生,熊娃16天前因被人将头部撞击墙后出现头痛,受伤当时意识清楚,伴有恶心呕吐,在当地医院就诊,查头MRI等提示颅内无明显异常,但伤后一直感头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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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特别嘱托复查MRI,此次门诊后,熊父向学校提出需要对熊娃进行康复治疗,并要求12万元医疗费及其他补偿,因双方分歧意见大,未能协商一致。

5日后,熊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本人实名举报某学校老师暴力殴打9岁学生,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才至于老师对小孩下如此重手,请广大社会群众为我小孩讨回一个公道,还我小孩一个健康的身体”等视频。

次日,熊父与陈兵、学校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熊父要求给熊娃2个心理治疗过程,预计6万元,第一个疗程陈兵和熊父各垫付15000元,最终承担通过诉讼解决。

签订协议书后,熊父将熊娃带到浙江永康进行康复治疗,并于次月向学校提供A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一张36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发票备注为“心理疗愈个案一对一”。

学校收到熊父提供的东西后,明确提出A公司不是协议书约定的康复医疗机构,该单位没有心理治疗资质,为此,熊父又向学校提供了A公司的收费标准。

该收费标准内容如下:家庭亲子关系,童年重大创伤,全方位咨询疗愈3000元/小时,经协调,学校将15000元转入A公司。

但熊父认为治疗花费巨大,遂将陈兵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治疗费79126元、护理费3009元、误工费23648元、交通费3600元,合计1093834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陈兵上美术课时,以熊娃扰乱课堂秩序为由,走近熊娃课桌,用手抓住熊娃系在脖子上的红领巾往讲台上拖,并让熊娃站着。

熊娃认为陈兵偏听一面之词,就对他瞪了一眼,陈老师就从座位上站起来,抓着熊娃的连衣帽,一脚将熊娃踢在地上,并用脚踢熊娃腰部和背部,还喊熊娃去老师办公室。

由于熊娃当时没有力气爬起来,陈兵又抓住熊娃的连衣帽,将熊娃提起来并用力一甩,熊娃的后脑门撞到墙上后,被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和颅脑外伤性情感障碍,并多次治疗。

陈兵辩称:

1.陈兵是在行使教师职务时,不慎将熊娃弄伤的,陈兵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所在单位即某学校承担,熊娃起诉陈兵属诉讼主体错误。

2.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熊娃应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心理咨询并出示医疗发票,而熊娃出具的是A公司发票,与协议约定不符,该发票陈兵不予认可,熊娃心理咨询的费用应自负。

3.熊娃本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三个疗程心理咨询的费用共计108000元,即每个疗程36000元,开票单位是B公司,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中,没有心理咨询服务。

因此,陈兵有充足理由怀疑熊娃提供的心理咨询发票108000元是虚假的,鉴于陈兵支付的费用,已大大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费用,故请求法院驳回熊娃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系陈兵在上美术课时,对于扰乱课堂纪律的熊娃处置不当,经教育不听后,对熊娃有体罚行为,造成熊娃受伤的损害后果而引发的纠纷。

陈兵在从事教学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因学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对熊娃的损失认定为88652元,故判决校方向熊娃赔偿88652元,驳回熊娃其他诉求。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校方可向陈兵追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