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染问题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部分养殖场经营者环保意识淡薄,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随意排放养殖废弃物严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强养殖行业监督帮扶,查处了一批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和引导作用,现予以曝光:

案例一

如东某生猪养殖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

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3日,接群众信访举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某种猪改良有限公司进行巡查,发现该单位养殖场围墙外东侧有一露天土坑,土坑内疑似有粪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养殖场围墙外东南侧建有一沼气池,沼气池内沼液已贮满,沼气池通过露天排液槽与沼气池东侧的收集井连接,沼气池内沼液正在通过排液槽排至东侧的收集井,收集井内安装有一排污泵并与一软管相连接,软管一直向北伸向养殖场围墙外东侧的露天土坑,土坑内堆积有粪污,土坑未采取相关防渗措施。监测人员按技术规范在土坑内采集水样一份,经检测,该单位养殖场沼气池出水处采集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440mg/L、总磷浓度为20.4mg/L、氨氮浓度为79.6mg/L,养殖场围墙外东侧露天土坑内采集的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10mg/L、总磷浓度为16.8mg/L、氨氮浓度为57.1mg/L,两处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

查处情况

生猪养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启示

群众举报是快速、精准执法的重要助力,通过发动群众共同监督,一些发生在田间、地头、林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就“无处可逃”。通过有奖举报收集畜禽污染环境问题线索,依法查处养殖户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既对养殖户起到震慑警示作用,及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又广泛发动群众了解环保,参与环保,有效提高群众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度和认可度。

案例二

启东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根据汛期水质保障统一部署要求,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重点区域养殖单位持续开展突击飞行检查。2024年7月15日接飞行小组线索交办,启东局立即对某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核查。该单位养殖棚分布于一条东西向河两岸,东西向河南岸存在由养殖单位自行挖掘的一条南北向小河,用于该单位日常蓄存养殖尾水以及雨水,现场检查时该南北向小河正通过一根黑色波纹管向外环境河道内排放废水。该南北向小河内有预埋的管道直接连接该单位养殖尾水蓄水池及养殖棚,取水、排水均可直接使用。现场监测人员依照相关规范对该南北向小河外排水、外排水下游的东西向河河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南北向小河外排水总氮14.6mg/L、东西向河河水总氮14.1mg/L,均超过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查处情况

该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启东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案件启示

养殖主体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治理养殖尾水,规范建设、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强化生态环境责任意识,避免为一己私利将废水一排了之污染环境。虽然养殖户一般位置偏僻,私设排口行为通常比较隐蔽,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始终保持执法监管力度,追根溯源、固定证据。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震慑和宣传效应的同时积极指导相关养殖主体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三

海安某生猪养殖户未经无害化处理

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区镇移送线索到某生猪养殖户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户正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生猪存栏约4000头,养殖场由于未及时清运导致蓄粪池满了之后粪水流到场地上,然后经雨水管网流至东南侧灌溉渠内。根据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090)号),报告显示该养殖场东南侧灌溉渠粪大肠菌群54000个每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

查处情况

该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个体限期整改并对生猪养殖个体处罚人民币200元。

案件启示

与一般工业企业相比,不少畜禽养殖户存在环保意识欠缺、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养殖业主见利妄为,急于求成,在养殖场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漠,养殖场选址不合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比比皆是,导致在后期养殖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该案的办理对于增强畜禽养殖业业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震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突出的意义。

案例四

海门某养牛专业户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排查发现辖区内养牛场周边多处露天堆放牛粪,疑似未建设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该养牛场建有牛棚2个,存栏肉牛60头。经查,该养殖户属于养殖专业户,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肉牛养殖约30年,每日产生牛粪约一吨,未建设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堆放在养牛场周边空地上,由周边农户和果园种植户按需要定期清运。

查处情况

该养牛专业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养殖户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养牛专业户处罚人民币830元。

案件启示

群众身边无小事,发现并全力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环境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足感。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解决环境问题,既体现了执法惠民的思想。也有力推动区域畜禽养殖规范化,督促中小型养殖个体户掌握环境法律法规,完善畜禽粪便的规范收集处理,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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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个鹅

法律顾问: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