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有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等12种情形,承担司法责任
最近,最高检出台规定: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若故意违反检察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下列十二种情形,如果检察人员是故意所为,属于依法应当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情形:
(一)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三)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
(四)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
(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
(六)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七)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
(八)对已经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
(九)违反规定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十)明知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违法,或者裁判错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
(十一)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根据最高检的规定,如果检察人员存在其他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其造成的影响程度与前述12条情形相当的,也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检察人员责任追究的流程,适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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