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顺风车”兴起,一些私家车车主擅自将自己的车变成“网约车”,利用闲暇时间跑几单赚点零花钱,殊不知其中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2023年2月6日,原告刘甲、刘乙通过微信联系万某,乘坐被告万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腾冲出发前往昆明。当日19时45分,车辆行驶至天猴高速公路K998+200m处时,追尾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造成刘甲、刘乙等多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对路面情况尽到安全观察义务系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甲经治疗,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经查,万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仅投保车辆交强险,车辆使用性质系自用,万某不具备经营、驾驶客运车运输行业的从业资格。被追尾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万某作为后车驾驶人在视线上具有天然优势,需与前车保持车距,并对前车在行驶过程中的紧急情况时刻保持注意义务,但事故发生前万某一直在操作手机,经乘客多次提醒仍未减速、变道、避让,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对路面及前车车速等情况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两名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两名原告未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票,选择乘坐非正规客运站的营运车辆,其对自身的旅途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万某赔偿原告刘甲、刘乙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甲、刘乙16000余元。
释法
实践中,如果乘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乘坐黑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黑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如乘客明知系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正规营运车辆,仍然乘坐的,乘客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两名原告通过微信群自行联系,未通过正规途径购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乘坐的车辆系不具备营运资质车辆,其对自身伤害的造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寄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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