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近日被罚款31250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当事人名称: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73933342B
详细地址: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马玉村)
2024年7月1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并核对你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发现,你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未对DA008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DA012排放口(颗粒物)、厂界(氨、颗粒物),2024年第二季度未对DA008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DA012排放口(颗粒物)进行监测,上述排污许可证监测频率要求为1次/季度;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未对DA009排放口(碱雾)进行监测,上述排污许可证监测频率要求为1次/半年。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1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2、2024年7月1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3、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冠环评备【2016】133号)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情况、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产生的情况;
4、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71525573933342B001P)1份(部分节选),证明你公司需落实的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5、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情况;
6、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2023年度、2024年度),证明你公司落实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情况;
7、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树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陈振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9、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2024〕3-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2024〕3-18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5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
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3;
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的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为6个月以上不满9个月裁量等级3;
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裁量因素因整改时效,不予采纳,裁量等级未选择;补救措施修正因素因整改时效,不予采纳,裁量等级未选择;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2。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月1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2、2024年7月1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
3、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情况;
4、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71525573933342B001P)1份和你公司2023年度第1、2、4季度、2024年度第1季度《检测报告》及原始采样记录表,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5、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公司员工花名册各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6、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调取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7、山东冠县航隆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
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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