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规定,为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各单位、个人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yjwjjgk@163.com。

二、提出书面意见或信函邮寄至阳江市漠江路310号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联系人:陈英燕,电话:0662-2332959,邮政编码:529500。

三、传真至0662-3412074。

四、在阳江市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公告的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附件:

1.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共用水电费分摊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含消防演练用水),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清洁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四)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五)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共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六)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清洁用水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七)为提高共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小区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三、自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共有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最高不超过50元/车位.月(含公摊水电费,子母车位按普通车位的1.5倍收费,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下浮不限。

四、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按规定共同协商确定。

2.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补充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做好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际情况,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阳发改价格〔2020〕7号)中未及的规定,我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起草《关于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加以说明。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共用水电费分摊作具体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没有对普通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际,对共用水电费制定具体规定。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含消防演练用水),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2.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清洁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3.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4.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5.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共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6.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清洁用水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明确共用水电费分摊收费要求。明确共用水电费分摊必须单独列账,及时公布告示。为提高共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将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三)再次明确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并要求必须明码标价规范公示。近年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是市民投诉热点问题,数量多涉及问题也比较复杂,因此在《通知》中有必要再次明确。

(四)完善住宅小区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在原有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增加对人防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阳江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