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女子拒绝镇干部前男友车内发生性关系被打”一事终于迎来了官方通报,看似反转的背后,这份详尽的通报让人疑窦丛生,百思不得其解。

7月23日,威海女子刘某称,她曾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人大原副主席谈恋爱。去年6月两人分手后,唐某某约她在某地下停车场见面,随后刘某赶到后,上了唐某某的车。

没想到上可车后,唐某某竟然向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被刘某拒绝。随后唐某某对她进行殴打,造成她鼻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有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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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经侦查后,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交检察院审理。近日当事人收到检方通知,认为唐某某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决定不起诉。

报道在网上发出后,引起极大社会反响。一名公职人员,和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还存在强迫行为,被拒绝后还殴打对方,致对方受伤,已经触犯刑法。但唐某某在事发之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依然在单位正常上班,这显然让人难以接受。

8月7日,威海市环翠区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就此事件的过程做出了详细的回应。但尽管这次通报写的十分详细,一些细节却让人感觉并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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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报中称两人此前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称不存在唐某某强迫发生关系的事实,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和当事人刘某坚称自己被对方强迫发生关系说法也严重不符。当然因为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认定强迫发生关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不能武断认为不存在,通报表达有失严谨。

第二、关于刘某轻伤的成因,通报中称因为没有视频证据和证人证言,所以无法认定,让人贻笑大方。双方各执一词是斗殴事件最正常的情况,如果没有视频和证人就无法认定,那其他类似互殴案件该如何定责?

第三、通报称双方违背道德要求,分别予以政务撤职处分,但却没有回应此案发生一年有余,为何之前没有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事发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且移交检察院,相关部门没理由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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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肯定都有责任,但女子在车上被打,双方和解更符合互殴特征。对于女方鼻部二级轻伤和右眼轻微伤,如果男方不能提供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难道不应该采用受伤一方的说法吗?

在实际案件中,如果存在互殴情节且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只要构成轻伤,对方一般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要认定“正当防卫”有多难相信每个看了《第二十条》的观众都有深刻感受,为啥到了唐某某这里凭一人的说辞就能“不予起诉”?

况且如果按照唐某某的说法,是胳膊抵挡刘某抓挠时碰到眼镜所致,到底这样的解释符不符合实际,相信从技术角度不难分析,为何就成了一个断头案?

监控有盲区,但法律却不应该有盲区,没有监控和证词就不能定罪的说法,颠覆了大家对法律严肃性的认知。

当然两个人都是公职人员,违背道德搞不正当关系,被撤职处理双方都不无辜。但道德归道德,处理归处理,法律判决一定要公平公正。希望当地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