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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基本案情

7月31日,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谢某、王某、朱某存在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利用电焊设备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004-1处罚阶次2的规定,对谢某、王某、朱某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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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梅岭FAN、晋江应急管理

编辑 | 王清松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朱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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