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因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被处以罚款15000元
2024年08月08日,鹤壁市邮政管理局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毅
住所:淇滨大道与华山路交叉口165号
品牌:邮政
二、案由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三、主要事实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条第4款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15条第4款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鹤壁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08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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