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取得不合规发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如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
2. 要求补开或换开: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是不合规发票,且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或换开发票,以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3. 税务机关检查后的补救措施: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并告知企业,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或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换开,企业应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
4. 追补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支出,如果因未取得合规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5. 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如果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如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等证明资料)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
6.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对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情况,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证实支出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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