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是可以查阅公司账目的,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是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的权利。

在对问题进行剖析前,笔者需普法的是:股东在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权利中,不分大股东和小股东,只要是依照公司法对设立公司依法出资,承担股东责任,享受股东权利,签署股东出资协议书,认购公司股权,签署制定公司章程,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出资者,都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均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同样的股东权益,在法律赋予的权利面前不分大小。在通常表述中的所谓“大股东”和“小股东”仅是指依据出资额或其他因素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大小对股东的称谓而已。

关于股东的查账权、查账程序、救济措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账权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第一百一十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账权的行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该等规定中,首先,规定了股东的查账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其次,规定了股东的查账程序和方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按规定查账,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再次,规定了股东查账的救济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同样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目,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