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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相关法律责任采用转致适用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的主体和依据,促进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涉及较多的包括《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摘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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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明安康

编辑:浩南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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