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就私信V:MingYuGuanLi
在当今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劳资关系如同一条紧绷的弦,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在经济下行周期,有些公司开始缩编、降薪,由于工作压力、利益分配不均或其他原因,一些员工可能会出于不满或报复心理,在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公共平台上发表对公司的不实或恶意的言论。这些言论不仅可能误导公众,损害公司的声誉,还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和市场地位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应对方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
相关案例:
张某是原永嘉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简称“韵达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3月离职时,与韵达公司因离职工资金额发生争议。
2021年5月,她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瓯北韵•达。最垃圾的公司!找工作避雷,专业做罚款。祝早日歇菜”的消息恶意诋毁原就职公司,并附有一张含大便内容的表情包图片。随后,张某又在该消息下面发表“我还做过假账,对不起”“赶紧跑路,我带你撸韵达羊毛,开辟赚钱新道路”等评论内容。
发现张某朋友圈的相关内容后,韵达公司于2021年7月起诉至永嘉法院,要求张某在微信朋友圈(朋友圈不能分组可见)及温州主流报刊媒体上连续十日刊登赔礼道歉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其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律师费)10000元。
法院审理: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被告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对原告使用了“最垃圾”“找工作避雷”“专业做罚款”“早日歇菜”“做假账”等有侮辱性质的语言,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系通过微信方式进行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在温州主流媒体上连续十日登报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案情及被告的过错,酌定其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网络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2021年7月,永嘉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微信媒介上向原告永嘉县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其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依判决内容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却迟迟未履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的义务。
随后,原告永嘉县快递韵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21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法官释法析理及法律震慑下,张某终在朋友圈发布致歉内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公司如果遇到离职员工网络暴力该怎么维权?
一、公司应尝试与离职员工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更正或者删除诽谤内容等责任。如果这些诽谤言论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公司还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进行赔偿。
二、若协商无效,则公司可以请律师起草警告函,通知离职员工其言论和行为的不当性,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并删除相关内容。警告函应固定违法、违约或侵权事实,告知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
三、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职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四、如果离职员工的言行已经构成了犯罪,比如诽谤罪等,公司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离职员工的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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