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113民初2862号
武汉市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水产供销公司江南公司、李艳:本院受理(2024)鄂0113民初2862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诉武汉市华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志文、李艳、武汉市水产供销公司江南公司、凃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得到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13民初3021号
武汉恒利泽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水产供销公司江南公司、李艳:本院受理(2024)鄂0113民初3021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诉武汉恒利泽贸易有限公司、许志文、李艳、武汉市水产供销公司江南公司、凃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得到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方中林: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谊与被告蔡琼、郭来德、方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郭来德、蔡琼、方中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海谊偿还借款本金99924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99924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周海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54元,由周海谊负担354元,郭来德、蔡琼、方中林负担2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周海谊负担50元,郭来德、蔡琼、方中林负担4950元。公告费400元,由方中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999号
彭旭:本院受理原告郑晓萌与被告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彭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晓萌借款24300元,并以借款24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郑晓萌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郑晓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8元,由被告彭旭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黄宜是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570号
汪琼: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兰与被告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雷凯:本院受理李东诉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凡立:本院受理祝宁诉凡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邑飞:本院受理黄熔诉刘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091号
湖北华夏国际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斌与被告湖北华夏国际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709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6708号
姚峣: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荣与被告姚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670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居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217号
余四清:本院受理原告周正强与被告余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7363号
周军、曾艳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熊卫锋布匹商行与被告周军、曾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付长江:本院受理韩少怀诉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屠军:本院受理成传样诉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明阳:本院受理农志翔诉武汉名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诚:本院受理原告楼晓明诉被告徐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磊: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宇航挖掘机配件经营部诉被告黄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图拉网咖有限公司、樊珍珍、陈家豪:本院受理原告万文涛诉被告武汉市图拉网咖有限公司、樊珍珍、陈家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岳建水(张伟建):本院受理张军超诉你与张亮、陈立兵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425民初261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玲:本院受理原告咸宁盛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鄂1202民初3150号,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温泉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燕伟:本院受理原告邓化敬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何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谭博雅:本院受理原告杨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滑县人民法院牛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告
河北鹏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静、唐杰燕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吴新、李梦炜、李群涛、河北鹏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申静、唐杰燕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和平支行《保证合同》中“申静、唐杰燕”签名及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选择鉴定评估机构、质证通知,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次日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就鉴定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确定鉴定机构,逾期视为你方放弃相关权利。第二个星期二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技术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42号,2楼233室,联系电话0310-3175078)选取鉴定机构,未到场参加摇号视为你方放弃相关权利,并认可摇号选取的鉴定机构。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万勇:本院受理原告吕经威、杨桂宣、吕鹏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的赔偿金10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的延迟付款违约金20000元整;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芭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迟到或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3836号
牛财盛、甘肃老工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明开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81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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