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学历只有小学二年级的农村妇女胡现红把丈夫去世时留给她的10万元存进了银行,一年后取款却被告知账户上一分钱都没有了。

胡现红苦苦哀求银行把钱还给她,那是丈夫留给她孩子的学费。

银行却表示,钱被转走购买理财产品,并且那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银行员工的行为竟然与银行无关?既然银行的员工不代表银行,那谁还敢到银行存钱?

这逻辑没毛病,但是法院的判决真让人意难平。

(案件来源:长城新媒体)

案件经过

一年前,胡现红病重的丈夫眼看自己的病没有再好转的可能,执意要出院回家在家里静养,并且安慰妻子,会好起来的。

一旁的胡现红双眼通红,为了给丈夫治病几乎掏光了家里的积蓄,但是医生最终告诉他们,丈夫的病已经无力回天,再治下去也于事无补,等于白砸钱。

胡现红很清楚丈夫的选择,他心里想着的是自己和孩子以后的生活,他要把钱留给妻子和孩子。

胡现红与丈夫同甘共苦生活了大半辈子,互相成为对方的依靠,哪一边倒了,另外一个都会痛苦难当,谁都希望对方能陪着自己平平安安地走完这一辈子。

但是命运总是这样造化弄人,让丈夫得了这样的病,死神要提前硬生生的把丈夫从身边带走。

丈夫仅仅握住妻子的手安慰道:“咱回家吧,这里冰凉冰凉的,还是回家休息暖和。”

他不想再花冤枉钱了,胡现红泪流满面,点了点头,又拼命地摇头,伏在丈夫身上抽泣不已。

回到家后没多久,丈夫不舍地离开了他打算守护一辈子的妻子与自己疼爱的两个孩子,临终前他留下了10万元给妻子胡现红,叮嘱她一定要照顾好自己和孩子,他唯一放不下的就是她和孩子。

丈夫走了,这个家的天不能塌,要不丈夫在天之灵也不会放心的,她必须打起精神来扛起这个担子,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胡现红强忍着悲痛,带着丈夫留下来的10万元来到了银行,她想着把这笔钱存个一年的定期,到时孩子考上了大学就取出来给孩子作学费。

她与丈夫一辈子务农跟土地打交道,其中的辛苦夫妻俩很清楚,他们希望自己的孩子能通过读书,用知识改变命运,走出那片贫瘠的土地,孩子也没有让夫妻俩失望,成绩一直在年级前10名,学校的老师说只要正常发挥就能考上一所不错的名牌大学。

也因为如此,丈夫放弃了最后一点希望,忍受着身体上的痛苦选择放弃治疗,把这最后的10万元希望留给了自己的孩子。

这10万元的份量很重,不能出错,唯有存在银行最为安全。

到了银行,胡现红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其他的字都不怎么认识,银行的大门也没进过多少回,因此一到银行就不知道应当如何办理存款,正在她迷茫时一名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化名)走了过来,热情地询问她需要办理什么业务,他可以帮助她处理。

胡现红不好意思地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低,不识字,不知道如何操作存款业务,刘某一听非但没有表现出不耐烦,反而对胡现红更为热情,他忙把胡现红拉到一边,安慰她说经常有像她一样的客人来办理业务,有任何不清楚不懂的,他们都会协助办理。

同时还表示到柜员机办理不用排队,效率更高,当胡现红表示自己不会操作柜员机时,刘某说他可以帮忙,并热情地把胡现红带到柜员机旁。

本来因为文化水平太低,内心有点卑微胡现红心里感动,她开始对这名热情的小伙子深信不疑。

这时刘某向胡现红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称这款理财产品经一般的定期存款回报率高,建议胡现红购买,但是胡现红一听是购买理财产品,而不是存款,万一亏了怎么办?那10万元不是打水漂了吗?那可是孩子的学费呀。

所以胡现红说:“这是咱孩子的学费,还是存一年定期好了。”

刘某却用一种很肯定的的态度对胡现红说:“这就是存款,也可以存一年的,和普通的存款除了利息高之外,没有别的区别的。”

看着刘某那诚恳的态度,并且这也是存款的一种呀,那就没问题了,并且利息还高,确实有点吸引力,胡现红对刘某深信不疑。

随后她在柜员机上按刘某的引导,输入密码,存款,再进行转出等操作,在柜员上完成了一系列的操作,随后刘某拿出了一份文件给胡现红签下,没一会功夫,业务就办理好了。

胡现红终于松了口气,想着这10万元总算安全了吧,也算了了一件心事,她由衷地感谢热情服务的刘某,当刘某亲自把她送出银行大门时,她还一步三回头地向刘某挥手,自从丈夫去世后,刘某是第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却给了带来了温暖的陌生人 。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孩子也如愿地考上了大学,胡现红欢喜地跑到银行要取出那10万元,到了银行却没见刘某,银行的大堂经理称刘某早就离职了,接下来她可以帮助胡现红办理业务。

但是接下来的事情让胡现红大惊失色,帮胡现红办理取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一年前她是购买了一份名字叫“齐融-齐睿”的理财产品,她的银行卡上一分钱都没有。

胡现红顿时慌了神,她让对方再确认,但工作人员再次告之账上确实没有钱了,这让胡现红愣住了,随即将情绪失控嚎啕大哭,当时话都说不利索了,她说自己从来就没有卖过什么理财产品呀,自己存的是一年定期,当时帮她办理存款业务的刘某也表示那就是存款呀。

当时银行就出具了一份上面有显示签署“胡现红” 字样的一份理财产品购买协议,虽然胡现红没怎么认识字,但是那名字她却认得,她一眼就看出那签名根本就不是她签的,换言之,这份协议她就根本没有见过,很明显是假的。

但是银行账户上确实没有从胡现红账上转进来的钱款,很显然就是当初替胡现红办理业务的刘某做了手脚,但是胡现红根本就看不懂。

眼看自己与丈夫辛苦挣下来的10万元成了泡影,想到孩子还等着要这笔钱上学呢,胡现红当场就要给银行的工作人员下跪了,希望银行把这笔钱还给她。

她的举动让在场的人都不忍看下去,要知道挣这10万元钱对于一个势单力薄的母亲来说有多不容易啊,那是她与孩子的希望呀。

但是银行表示,他们也同情胡现红的遭遇,但也无能为力,并且声称这是她与当初这名叫刘某的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没有关系。

这话一出,在场的客户都觉得难以置信,这银行怎么能说出这种话来,员工是银行的员工,他们在工作中就代表着银行,怎么就与银行没关系呢?那还敢与银行的员工办理业务吗?

胡现红也没有当场要回那10万元,她最终把银行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那10万元,但是法庭的判决却把她的那一线希望给掐灭了。

那么,从律角度来分析,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银行是否有责任?胡现红又是否能要回那10万元?

第一,很显然,刘某以“购买理财产品实际也是存款”为名,把胡现红的10万元转走,是构成了诈骗罪。

诱骗罪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诱骗罪构成要件:

第一,责任形式为故意,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虚构事实,造成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而处理财产 第三,受害人财产受损或财产处于即将受损的紧迫状态

本案中,刘某因为知道胡现红不懂银行的业务,也不认识字,骗取对方信任之后,趁机虚构“购买理财产品也是普通存款的一种”的事实,并引导胡现红在柜员机上进行转账,但事实上连那份理财产品购卖协议都是假的,因此刘某的行为是存在非法占有他们财产的故意,虚构不存在的事实造成胡现红错误地把10万元转到对方指定的账户,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诱骗罪。

如何量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诱骗公私财物的金额达到“数额巨大”,也就是3万元-10万元,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诱骗的金额已达到10万元,因此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

第二,那么,银行辩称,刘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又如何评价?

很显然,银行这种说辞完全是藐视法律,没把法律当回事,依然存在店大欺客的心理,一切向钱看。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换言之,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执行工作,其行为均代表着银行,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银行是推卸不了责任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银行索要损失赔偿,银行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事后银行可以单独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代表的银行执行工作任务,其故意实施诈骗行为,造成受害人财务损失,银行在人员管理,业务流程管理方面是存在重大的漏动的,因此银行涉嫌侵权,损害了储户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银行方面却辩称胡现红与银行并不存在储蓄的合同关系。

胡现红称存了10万元进银行,但是银行方并没有收到相应的金额,同时也没有共同签署的相关文件与票据,至于银行方面当初留下的一份理财产品购买协议上的签字也不是胡现红的字迹,也没有银行的公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并承担因举证不力所造成的后果。

针对银行的主张,胡现红必须进行举证加以证明其与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但是胡现红完全是被刘某所欺骗,哪里会留下合法有效的有关于文件方面的直接证据呢?

因此,法院认为,胡现红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法律只计法理,而不能为情理所左右,最终法院判决,胡现红与银行不存在储蓄关系,因此胡现红败诉。

这个结果胡现红当然难以接受,所有人都难以接受,其实事实真相大家都清楚,但是法律讲的是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一切都是空谈的。

通过民事诉讼来为自己讨回这笔钱看来是不可能的了,也只有通过刑事立案,把刘某捉捕归案后,才能让真相大白,再对银行进行进行申诉,让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才有讨回这10万元的希望了。

#寻找热爱表达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