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可当一方对外借款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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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李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赵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李某偿还一年利息之后,本金及之后的利息就一直未偿还。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夫妻俩共同归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赵某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其妻子张某知情,且两人均未向法院提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书面约定,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而出具借条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其与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某与张某共同偿还赵某借款7万元及利息。

夫妻一方因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向借款人借款时,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可以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