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城厢区政府网近日发布城厢区卫生健康局对2起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信息显示,莆田市城厢区程某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罚款2万元。2起处罚公示如下: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4〕X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程**非医师行医案
程**于2024年3月14日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滨江雅郡***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药品;
(2)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5月7日
处罚:2024年7月30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公罚〔2024〕001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王**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王**从2024年1月5日-2024年5月20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昌平路154弄**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5月20日
处罚:2024年7月31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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