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警方的协助下,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瞿某某,一起尘封14年的命案得以告破。

2010年8月29日,在红河县迤萨镇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女子被杀害,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案发后,红河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现场勘验、走访以及案件侦破工作。由于受当时侦查条件和手段的限制,追逃工作未取得突破。

今年初以来,专案民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案展开海量信息采集与检验工作,对每一条线索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判。经过长时间的精准分析与不懈努力,民警顺藤摸瓜,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广东省惠州市。警方最终确定了他的踪迹,并在惠州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将其抓获。

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对指控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释法

  命案发生在14年前还能追究刑责吗?

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璆玥律师表示,我国的刑事案件具有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旦犯罪经过法定期限,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么,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杀人在14年后被捕,司法机关能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杀害他人可能涉及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依据上述规定尚在追诉期内,具体应待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若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则不存在追诉期的限制。在被捕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有刑事案件都可适用,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环节均可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本报记者 常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