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因为器械故障受伤,商家声称非质量问题拒不赔偿,那我就只能自认倒霉?”

健身房关店,短信通知我说把我的会员权益转给其他店,那我是不是只能被迫接受?”

“当初说好要一直带我的私教离职了,但我不想接受健身房提出的换私教方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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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热辣滚烫的奥运之夏,运动健儿们在赛场上尽情展现风采、突破自身极限,赛场外也掀起了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大背景下的全民健身热潮。挥洒汗水“燃”起来的想法虽好,但也需警惕健身房办卡背后可能存在的隐患和纠纷。那么,办了健身卡之后遇到问题又该如何应对?

2024年8月8日,是我国第16个全民健身日,延庆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总结涉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会由延庆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尤文军主持。北京市人大代表王桥海、徐建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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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体育行业经营者广泛以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主要经营模式,对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预付式消费付款在先、消费在后、时间跨度大等特点也使消费者承担了商家违约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近年来,延庆区以用好冬奥遗产为牵引,努力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成为北京市全力推进首都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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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延庆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董晓军介绍,该院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审结近200个涉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相关案件存在标的不大、群体诉讼、缺席率高、调撤率低、执行率低等特点。其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95%,多因退费退卡引发,涉及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价款返还请求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占比近4%,多因健身房运动中受伤、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引发,主要涉及获得赔偿权。延庆法院还充分利用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联合推出的“12345+12368”双线联动对接机制,通过大数据排查精准分析近三年市民向区体育局提交的296件12345工单,发现预付式消费引发的工单占比72.3%,退费相关需求尤为突出。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王薇表示,预付卡是消费者给商家的“信任卡”,不应沦为“套路卡”。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成因主要包括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运营规划缺少前瞻性、预付式消费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不到位、法治宣传力度不足等5大类。为紧扣民生痛点,从源头上堵塞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制度漏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王薇呼吁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多主体同心联手积极作为,并从营造安全舒适健身环境、增强行业服务意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开展消费引导宣传等角度提出建议,以期加强行业管理力度,净化预付卡消费市场环境。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刘曼宜发布了三起涉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健身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健身房停业后消费者有权拒绝替代性消费方案、健身房不得基于格式条款约定自行更换私人教练等。三起案例与群众健身日常息息相关,强调健身场所依法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为健身爱好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不能强行转让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双方真实合意提供健身服务。案例的发布既为体育行业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引,也是督促健身场所合法合规经营的“风向标”,有利于促进体育行业健康发展。

涉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健身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崔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某文化公司为其提供健身服务。2023年1月,崔某在健身房使用动感单车进行锻炼,使用过程中,单车脚踏板处皮带突然断裂,导致崔某左脚踝被脚踏板卡住而受伤。崔某于事发当日前往医院就诊,伤情诊断为左外踝骨折、距腓前韧带损伤。崔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崔某在被告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并预存相关费用,双方就此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健身场所不同于一般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的损坏会对使用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健身场所经营者,应做好健身器材的及时检修和维护保养,以保证消费者在健身场所的基本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且不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应对崔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二

健身房停业后提出替代性消费方案,消费者有权拒绝,并主张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费。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1日,郭某向某体育发展公司支付健身服务预付费2700元。2022年3月,该公司春节放假闭店后一直未营业,后店长发送短信通知称公司无法经营,将会员卡剩余价值转让至附近饭店。郭某了解到饭店对于会员卡价值有消费限制,每次结账只能花费一半金额,另一半需现金支付,故不同意转店方案。郭某与公司就退费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郭某与公司签订的健身协议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某体育公司已不再经营,其提出替代性消费方案后应与消费者充分进行协商并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由于郭某不同意转店方案,故合同权利义务并未发生转让。郭某办理健身卡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健身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尚未消费使用的健身卡余额。

典型案例三

私教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健身房不得基于格式条款约定自行更换私人教练。

【基本案情】

张女士自某健身公司处购买了10节私教课程,明确表示由女性教练王某提供健身服务。消费5节课后,王某从该健身公司离职。张女士不同意健身公司分派其他私教进行服务的提议,坚持要求退费。公司称健身合同中约定“如遇会员指定的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训练指导(如离职、病退等原因),健身房有权分派其他合格私人教练为会员继续提供服务”“会员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故不同意退还费用。张女士与公司就退费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剩余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私教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私教离职的情况下,商家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会员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张女士享有合同解除权。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条款排除会员主要权利,“会员单方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条款明显加重会员责任,故上述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张女士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需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健身房退还张女士全部剩余款项。

“我们将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为预付式消费新业态提供发展支持,将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对运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我院依托‘12345+12368’双线联动对接机制,深度剖析延庆区涉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总体情况及成因,为推动全面建设最美冬奥城和地区高质量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刘曼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