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李大爷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家酿葡萄酒与村民分享,竟然被眼红他的邻居给举报到了市场监督局,市场监督局称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进行销售,他酿的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除了没收酿好的葡萄酒外,还要罚款50000元。
李大爷大怒,自己家酿酒自己喝,村民们不好意思白拿他的酒,也就是礼尚往来意思一下,总共也才收了75元,连当天请他们吃饭的菜钱都不够,竟然被罚50000元?
另外,自己关着门酿几坛酒喝,市场监督局还跑上门来执法?还有这酒喝了十几年了,人都好好的,哪里不安全了?
李大爷拒绝交罚款,没想到市场监督局直接把李大爷告了,这一场官司足足拉扯了六年之久。
(案件来源:网易新闻,最高检)
案件概述:
河南,李大爷一辈子与葡萄打交道,他除了种葡萄的技术一流,酿葡萄酒的手艺也堪称一绝,在村里他称第一,没有人敢称第二。
这年他种的葡萄又丰收了,足足一亩葡萄树上面都挂满了累累硕果,看着都满心欢喜,他想着今年再酿几坛葡萄酒好好地和乡里乡亲喝上一顿,要知道这些年来乡亲们都喝过他酿的葡萄酒,均赞不绝口,乡亲们也强烈要求李大爷再酿几坛尝尝。
李大爷把葡萄摘下来之后与老伴开始忙活起来,足足酿了好几坛葡萄酒,大功告成之后李大爷不但在自家院子里摆上了两桌,还搬出了今天的主角,一坛葡萄酒出来,盖子一打开,酒的醇香四溢,众人大悦,纷纷接过满满的酒杯开始品尝,刚一入口,叹不绝口,这比外面工业化制作的葡萄酒好喝太多了,入口香醇,非常地顺滑。
这时有一位邻居老大爷并没有与众人附和,他只是低着头喝着酒,吃着菜,心事重重的模样,这时一位大爷拍拍他的肩膀说道:“我说老张,你也是种葡萄的也酿葡萄,一样的土地一样的水,咋你家的葡萄就长得没老李的好,酒也没老子的香呢?”
叫老张的大爷脸上有一丝尴尬,正要说上两句,但是众人却转身就谈论李大爷的葡萄和酒去了,老张脸上顿时有点挂不住,但又不能当场发作,他看了看在一旁接呼众人的李大爷,但看李大爷一脸春风,全然没有注意到他的存在。
张大爷心里有了看法,很是不悦。
酒足饭饱之后,李大爷让大家把酒带点回去尝尝,这时有人提议,李大爷和老伴这好酒好菜招待的也不容易,可不能每次让李大爷忙活又破费,酒可以带,但钱还是得给,就当辛苦费了,否则这酒就不带了。
众人一致认同,李大爷也推辞不掉大家的一番好意,也就意思地收了些费用,就当礼尚往来,没想到也就是这一个行为,让李大爷招惹了大麻烦。
第二天李大爷正在继续酿葡萄酒,院子里突然进来了几个穿制服的工作人员,他们称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接到群众举报,李大爷家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私自酿制葡萄酒进行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已酿好的葡萄酒。
李大爷一听顿时一个头两个大,活了70岁了还是头一回听说自己在家酿几坛葡萄酒喝还违法了,那要是酿几坛白酒那不得犯罪了?是不是在家做饭都会犯法呀?
再说了,自己的酒都酿了十几年了,一直喝得好好的哪里不安全了?
同时自己也没有进行售卖,都是自己喝和送礼,并没有进行销售。
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却说接到举报,李大爷不但私自酿制葡萄酒,还进行了销售,昨天还把酒进行售卖,收取了乡亲们的费用。
这时李大爷看到了院子外面缩头缩脑往里面瞅的张大爷,两人刚对上眼张大爷却转身一溜烟跑了。
李大爷明白了,那是张大爷告的状,李大爷气死对着张大爷的背影就骂:“好你个老张头,昨天还喝着我的酒,今天在背后捅我刀子,你这是见不得我过得比你好啊!”
让李大爷更为震惊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李大爷作出了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他把葡萄全卖了都挣不到这么多钱,也就酿了几坛酒自己喝,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什么事呢?
还跑到自家门口执法?也就接受了邻居们的好意拿了75元,连当天的菜钱都回不了,就罚50000元?这真的是“刘姥姥进了大观园,开眼了!
李大爷不接受这样的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竟然一纸诉状把李大爷告上了法庭。
法律评价
让李大爷难受的是,在一审法庭上,法院支持市场监督局以下主张:
第一,依据《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酒类产品属于食品范畴,因此酒类生产也应当取得许可,方可进行酿制和销售,本案中,李大爷在未取得相应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酿制并销售,因此违反了本规定。
第二,依据《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定,葡萄酒的制作与销售,必须要有相应的,保持整洁,没有虫,蚊,尘等干净的场所,同时要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安全管理的制度,李大爷连生产销售许可都没有,那么其制作场所肯定就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核查,食品安全必然存在问题,其制作的葡萄酒是不合格,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三,经村民证实,李大爷确实有收了村民的钱财,存在销售葡萄酒的行为,属于销售性质。
一审判决李大爷败诉,李大爷不服判决坚持上诉,二审败诉,维持原判,李大爷还是不服气,他继续申诉。
他认为,哪怕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那就能证明自己酿制的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了吗?就存在质量问题了吗?
这不是机械执法吗?取得经营许可证就能保证生产的食品就安全了?
行政部门既然说酒存在质量问题,那是不是应该先对酒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连检验都没做就说有质量问题,这完全是强盗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居然证据不足,那就对李大爷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的质控不成立。
没想到就这场官司李大爷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回拉扯了六年之久,同时他通过媒体把案件公布到网上,引发了舆论,群众们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声讨不断,质疑市场监督管理局“过度执法”,“胡乱执法”,“过罚不相当”。
最终案件引起了最高院的重视,案件进行了重审。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不得出现“小过重罚”,“大过小罚”的情况,换言之,处罚的力度要依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而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三种不予处罚情形。
回到本案,李大爷私自酿制葡萄酒,量少均还自用,并不对外销售,所收取的那75元的性质也并非销售,而是一般人情往来的风俗习惯(法理也不能完全不顾情理),其社会影响很微小。
同时李大爷所酿制的葡萄酒行政管理部门也确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存在机械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械执法,没有顾及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没有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情,理,法”三方面无法平衡,是违背了法律精神的。
对李大爷的处罚,明显是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处罚过重,给李大爷造成生活上的困难,情理,法理都说不过去。
最终,法院做出最后判决,撤销了对李大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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