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案件办理一定要“先受理后调查”吗?那在处警现场收集证据、扣押财物、传唤嫌疑人时还没有制作《受案登记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答:个人理解,案件办理的程序均要求先受理后调查,但“受理”并不以是否制作《受案登记表》作为判断节点,而是以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作为判断节点。
《受案登记表》只是对“受理行为”的文字记录,可以事后补填,而查处违法、打击犯罪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当民警在处警现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即应依法履职开展证据收集、询(讯)问等案件查处工作,不得拖延。
在违法犯罪处警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不违反“先受理后调查”的程序要求,现场查证行为可以视同已经受理。但需要注意,在制作《受案登记表》时,应按照发现时的时间节点进行受案登记,以免出现时间倒挂。
【参考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的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2】《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2014年版)
第78条“实务问题”部分摘录:4.治安案件是否必须在履行受理程序后方可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接警后在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以及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都是案件受理的一种方式。此时虽未填写受案登记表,但案件的调查已经开始。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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